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校外單位在我院舉辦的各類會議(活動)管理,確保學院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 凡是校外單位以任何形式(與學院、學院各部門聯合舉辦或借用、租用學院場地)在校園內舉辦各類會議(活動),要實行院領導審批制度。由聯系部門提前兩周提出申請,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校外各類會議(活動)審批表》,并附上預案,經學院領導審批后,報院長辦公室和保衛處備案,方可組織進行。
二、會議(活動)內容包括:各類會議、學術講座、文體活
動、涉外活動以及學生社團組織的各類大型集體性活動等。
三、校外單位舉辦各類會議(活動)要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確保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工作、生活秩序,不影響校容校貌。
四、學院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或者在舉辦期間非議黨的政策、方針等言論的會議(活動)一律取締;對造成的一切后果,要追究舉辦單位或者舉辦人的相應責任。
五、校外單位舉辦各類會議(活動)要嚴格控制時間,且次數不宜過多。
附: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校外各類會議(活動)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