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門、各學院: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動火作業管理,強化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關于人員密集場所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現就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審批制度通知如下:
一、審批范圍
凡涉及焊接、切割、加熱等可能產生明火或高溫的施工作業,都屬于動火作業,均需執行申請審批制度,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和校內施工管理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接受安全管理處的監督檢查。
二、動火級別分類、有效期及審批權限
(一)適用范圍
凡涉及焊接、切割、烘烤、熬煉、電爐使用等可能產生明火、高溫或火花的作業,均納入動火作業管理范疇,包括但不限于氣焊、電焊、噴燈使用、熱熔法施工等。
(二)動火級別劃分
一級動火通常適用于禁火區域內以及存在其他高風險情況的動火作業,如油罐、油箱、油槽車及其相連的輔助設備,受壓設備,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險環境。審批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
二級動火則適用于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的臨時焊接和切割等用火作業,以及小型油箱等容器的用火作業。審批有效期不超過48小時。
三級動火則是針對非固定、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的用火作業。審批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
各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地點、內容、安全風險、人員、設備、作業條件、環境等因素發生明顯變化情況下,需重新辦理作業許可;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作業的,需重新申請辦理作業許可。
三、申請流程與要求
動火作業由施工管理部門至少提前1天向安全管理處提交申請。
施工管理部門需對施工方案、人員資質及安全措施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申請材料交安全管理處進行審批。申請材料包括《動火作業審批表》(見附件1)、施工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及身份證復印件。
審批表需一式兩份,分別交施工管理部門和審批部門備案。
四、安全責任落實與監督問責
(一)“誰申請、誰負責”原則
施工管理部門對施工安全負主體責任,需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施工管理部門、施工審批部門分別承擔直接責任、監督責任和管理責任。
(二)違規處理
未履行審批程序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單位,一律不予施工;私自動火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三)校內施工管理單位須督促作業單位落實以下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全過程安全、可控。
1.有旁站。作業現場必須有專人監護,全過程旁站,制止違規行為。
2.有隔離。作業區域需同營業區域、人員密集區域有效隔離,保持安全距離,防止火源失控,防止人員進入。
3.有器材。作業區域必須配備滅火器、滅火毯等滅火設施,勞動保護用品應佩戴齊全。
4.有收尾。作業完成后,仔細檢查清理現場,消除安全隱患。
附件:
附件1: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動用明火作業審批表
安全管理處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