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呼和浩特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暫行規定》精神,特制定本責任書:
各工程隊、臨時工等暫住人員保證做到:
一、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本隊的治安秩序和安全防范工作。做好防盜、防火、防食物中毒教育,嚴防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二、被聘工人要持有居民身份證或鄉鎮(蘇木)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介紹信),并有本單位正式職工的擔保,用人單位方可聘用。
三、主動配合學校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管區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并按規定繳納管理費。
四、服從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接受管區公安機關和單位的管理教育。
五、保證做到在居住工作期間不違法、不犯罪、不違反計生條例。
六、在我院施工的工程隊及臨時工一律實行交納保證金制度。各工程隊開工時一次繳清1000.00元保證金。臨時工每人交100.00元保證金(從工資中扣取)。施工完或解聘時如數退還。
七、在我校工作期間如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違反學校有關規定,除按條例規定處罰以外,并沒收其保證金。
八、對學院治安工作做出貢獻的予以適當獎勵。
九、各工程隊及用工部門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責任到人。要認真履行責任書中的各項規定,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而產生一切政治、經濟、法律責任。由當事人和責任人承擔,學校概不負責。
此責任書自雙方簽字起生效:
甲方:呼和浩特民族學院 綜治辦
乙方:工程隊(臨時工)負責人簽字
保證金金額:(人民幣大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