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加強校園交通公共安全確保校園道路交通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校內的車輛駕駛人,乘車人、行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或個人均要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及周邊交通治安環境,是指與學校活動密切相關的校園及周邊的有形和無形的環境。
第二章 校園及周邊交通治安秩序保護
第三條 工地或經常來體育館活動的車輛要辦理校園車輛通行證。
第四條 學院大門兩側50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嚴禁小商小販設點擺攤。
第五條 駕駛車輛進入本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遵守一車一桿制,主動出示呼和浩特民族學院車輛通行證,來客登記,方可進入;
(二)機動車在校園內必須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時速不超過5公里,禁止鳴笛;
(三)非機動車必須存放車棚(東門)或部門指定地方,不得亂停亂放,否則按“三亂”處理;
(四)凡駛入校園內所有車輛一律按交通指示標志行駛,嚴禁逆行。
第六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交通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食堂后運煤通道、天驕廣場西側)不得停車;
(二)岔路口、急彎路及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食堂前后、綜合樓前南北路)不得停車和超車;
(三)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要立即離去。
第七條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音樂樓后面)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機動車先行(鍋爐房前面)。
第八條 在校園道路上行走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行人不得并行,每橫列不得超過3人;
(二)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三)不得在行車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四)不得在道路上追車、拋物、妨礙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下車;
(二)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三)機動車行駛中不得跳車及向窗外拋物,不得向車外伸出身體任何部分;
(四)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第十條 在校園道路上駕駛三輪車、電動車、自行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車和殘疾機動輪椅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騎行2人以上自行車。
第十一條 不得在校園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第十二條 學校周邊200米內,禁止設置歌舞廳、錄像廳、臺球廳、電子游戲廳、網吧以及其他影響學院環境的營業性場所。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凡對違反本暫行管理辦法,但不構成違法的學院予以制止,原則上先進行批評警告,處理結果與本部門綜合治理責任目標掛鉤,所屬部門要與本人評優、津貼掛鉤;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車輛進行拍照或鎖車,照片上傳到交警隊,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懲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