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學校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明確預算執行責任,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的所有專項項目。
專項項目是指學校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日常專項和財政專項,其中日常專項主要包括學生獎助學金、實習費等。
第三條各單位、各部門是指納入學校經費支持范圍,對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獨立承擔責任的單位和部門。
第四條預算執行率是反映預算執行進度的指標,包括當年執行率和總執行率,用百分比表示。
當年執行率:是指自當年1月1 日起,至考核時間點為止,被考核項目使用當年撥款發生的實際支出(含借款)占項目當年撥付預算的比率。
總執行率:是指自預算撥付之日起,至考核時間點為止,被
考核項目發生的實際支出(含借款)占撥付預算的比率。
年度內追加的財政撥款項目,自學校收到追加預算文件之日起,將追加的預算計入相應項目的當年撥付預算,并開始計算和考核預算執行率。
第五條序時進度是指按照月份計算的項目應達到的預算執行率指標,是考核預算執行情況的重要標準,第N月序時進度=(N÷12)×100%。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預算執行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財務校領導擔任副組長,財務處、黨政辦公室(機關黨委)、黨委組織部、紀委辦公室(監察專員辦公室)、人事處、學生處、教務處、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審計處、后勤管理處等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七條預算執行工作實行各單位、各部門項目負責人負責制。校長對全校的預算執行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校領導對其分管部門的預算執行工作負直接責任;各單位、各部門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負責人對預算執行工作負具體責任。
第八條預算執行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包括監督檢查預算執行進度與效果;定期(每季度一次)或不定期召開預算執行工作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擬定預算執
行工作的具體獎懲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九條財務處是預算執行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包括及時下達批復的預算;定期向預算執行工作領導小組上報各單位、各部門預算執行進度報告以及執行中遇到的超常規、異常情況報告。
第十條各單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按照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項目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遵守財經法規,切實提高預算執行績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一條各單位、各部門要對項目支出預算進行評估、可行性論證,預算申報要明確測算依據、設定績效目標等,做細、做實、做準預算。
第十二條建立預算執行進度定期通報制度,原則上每季度通報一次。由財務處負責編制《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表》。
第十三條財政撥款專項的序時進度遇到特殊情況,如追加預算下達時間較晚、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確實無法達到序時進度的,相關單位、部門應及時報送財務處,由財務處書面上報預算執行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四條年度中,預算執行率未達到序時進度的預算項目,預算執行工作領導小組視具體情況對未執行的資金進行統籌調整,調整方案經學校黨委會審定后執行。
第十五條財政預算資金原則上應在年度12月15 日前執行完畢。如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執行的,需在年度11月1 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預算執行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章 獎懲與監督
第十六條建立預算執行責任制度。將責任落實到崗,任務落實到人,將預算執行工作與各單位、各部門及項目負責人績效考核掛鉤,完善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
第十七條預算年度下半年,預算執行率連續三個月未達到序時進度的單位、部門,由其分管校領導約談相關項目負責人,并作為單位、部門及項目負責人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影響預算執行率未達到年終序時進度的責任單位(預算執行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特殊情況除外),以及績效評價結果為D的預算執行單位,按照3%-5%的比例核減單位下一年度運行經費。
第十九條每年年初,預算執行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上年度預算執行進度及質量情況,對執行情況較好的單位、部門及項目負責人進行表彰及獎勵。
第二十條在提高預算執行工作效率的同時,各單位、各部門和項目負責人要嚴格依據預算開支范圍使用資金。學校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管理,重點監管“年底突擊花錢”行為,適時開展
績效考核,切實保證和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各單位、各部門在支付資金時,要嚴格遵守財務規章制度,履行相關流程,嚴格杜絕違規違紀現象發生。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學校預算執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