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勞務報酬發放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過程中的幾點說明
學校《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勞務報酬發放管理辦法(試行)》(民院院發﹝2024﹞40號)制度實施以來,反響良好,有效調動了教職工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促進了學校各項工作高質量運行。學校財務處結合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全區高校財務處長座談會的會議精神,現就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教職工反映的問題進行如下解釋說明。
一、關于勞務報酬所得開具發票的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第九條規定:“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詳見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詳見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詳見附件3)。
依據上述政策及法律規定,學校制定的勞務報酬制度報銷時要求,500元以上的勞務報銷,按次開具發票,按月合并扣稅。
二、關于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稅率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勞務報酬所得具體執行的預扣預繳稅率為:
800元及以下免征個人所得稅;
800元以上至4000元(含),勞務報酬所得減除800元后,按照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000-20000元,勞務報酬所得減除20%的費用后,按照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0000元以上按照加成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稅率表詳見附件4。
三、關于勞務報酬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的說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當年取得的各項勞務報酬所得,都需要納入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在規定時限內自行申報(詳見附件5)。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請各單位和教職工了解熟悉相關政策法規(附件1—5),共同努力,不斷提升依法治校的能力水平。
附件1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附件4 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稅率表
附件5 《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財 務 處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