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工會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2024年9月9日工會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固定資產規范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工會資產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據全國總工會《工會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結合學校工會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會固定資產是指用工會經費購置、工會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包含固定資產日常管理、配置與采購、使用、轉移與處置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工會。
第二章 范圍、分類
第五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工會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價1000元以上(含1000元),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接受其他單位捐贈的財產,單位價值和耐用時間符合上述規定,均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管理。未達到工會固定資產標準的低值易耗品,應做好出入庫登記,加強管理。
第六條 工會固定資產分為四類:
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圖書和其它固定資產。
(一)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文體設備等。
(二)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如: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刻錄機、掃描儀、攝像機、照相機、投影儀、電風扇、空調機、臺式電腦、筆記本電腦,辦公桌、辦公椅、文件柜、保險柜、電腦桌、電腦椅、茶幾、沙發、床、衣柜等。
(三)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等圖書、資料等。
(四)其它固定資產:指用工會經費購入,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條 校工會固定資產嚴格執行“統一領導、責任到人、賬務清楚、物盡其用”管理原則,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條 工會固定資產按原值入賬,不實行折舊。
第九條 學校分工會為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財物購買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需建立《工會固定資產登記表》,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賬。
第十條 各級工會對所購置的固定資產進行直接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固定資產管理的責任人及管理員。各級工會要建立健全本級工會固定資產明細賬目,完善固定資產使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管理員、會計人員和使用人員(保管員)應定期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每年年終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和賬面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盤虧、盤盈問題,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工會主席及部門管理員變更,須辦理好固定資產的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四章 配置與采購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配置,由學校分會工會主席提出配置計劃,經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列入工會年度經費開支預算即可購買。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采購,原則上要組成三人以上采購工作組,堅持“比價采購、控制成本、擇優選購”的原則,超過5萬元以上的需在學校工會網頁發出要約公告,要約注明標的物的相關要求,發出5個工作日后,由采購工作小組對3家以上標的物進行比質比價進行采購。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交付后,由使用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單,辦理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人員領用填寫單等手續。
第五章 使用、轉移與處置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加強對本級工會固定資產的維護保養,保障廣大會員的正常使用,做好出借、收回的審核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因組織機構調整牽涉到固定資產的分割轉移,涉及到的部門自行調劑分割并報校工會,同時辦理固定資產的轉移。
第十八條 工會固定資產達到最低使用年限后不能正常使用或喪失正常使用功能,各級工會需辦理該固定資產的報廢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校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