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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研究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的原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向培養單位請假并附相關證明,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批。請事假不得超過兩周(自規定報到之日起算),請病假不得超過一個月。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無正當理由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制發研究生證;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因患病、創新創業實踐等原因,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應當提供有關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證明),經學校批準,一般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新生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學校保留入學資格至其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學校成立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學校領導擔任組長,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教務處、學生工作部、招生就業處、保衛處、檔案館、校醫為成員單位。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入校后的學習、生活狀況;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已取得學籍的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時間持研究生學生證到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確因在校外從事科研、調研、撰寫論文、實踐等工作,不能按期注冊的,經本人申請,導師簽署書面意見,培養單位審核批準后暫緩注冊,否則以曠課論處,達到四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獲國家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可交清學費的研究生,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經本人申請、培養單位審核、認定,在辦理緩交手續后準予注冊。

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

第八條 研究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請假時間者,一律以曠課論處。研究生請事假每學期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請病假(有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不得超過兩個月。否則,須提前提出辦理休學手續。請假期滿未按時返校、按時返校未及時銷假、擅自離校逾期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研究生如確需請事假,一周以內須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分管院長批準;一周以上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批準。請假期滿,應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批準材料留存所在學院和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備查。

第九條 研究生外出調研實習、參加學術活動等,應嚴格遵守相關時限規定,如超過計劃時間應說明原因,無故拖延時間以曠課論處,并根據情節輕重及認識錯誤態度,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紀律處分。為了保證研究生按時完成學習任務,未經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批準,各單位不得抽調研究生從事與專業學習無關的工作。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研究生入學兩周內,應依據專業培養方案和個人發展情況在導師的指導下制訂個人培養計劃。研究生課程的學習應嚴格按照個人培養計劃執行,如需調整,由本人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調整申請表》,經導師和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批后實施。

第十一條 研究生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應以分數或等級記入研究生成績單。學位課程考核原則上一律要求考試,選修課考核可由學院自行確定為考試或考查實踐類課程考核以考查的方式進行。

考試按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成績按優秀(90—100 分)、良好(80—89 分)、中等(75—79 分)、合格(60—74 分)和不合格(60 分以下)五個等級予以評定。

第十二條 研究生因患重病或意外傷殘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試的,應在學校規定的考試前申請緩考,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申請緩考的,應在課程考試結束后一周內補辦緩考手續,也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緩考情況如實記載。

第十三條 研究生可跨校修讀課程,參加與學校簽訂合作培養協議單位的課程學習,在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核后備案,考試成績予以認可。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制作成績單,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研究生因退學或開除學籍終止學業的,其在校取得的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學校予以記錄。注銷學籍以后,在3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其終止學業以前在校取得的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按照學校規定可以認定的,學校予以轉換和記載。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課程學習,通過學位論文開題答辯,正式進入論文工作之前,應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相關要求另行規定。

第五章 轉學、轉專業和轉導師

第十七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等,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處于畢業學年或獲準延期的;

(三)招生時已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九條 擬轉出我校學習的研究生須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研究生轉學申請表》,經其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報送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批,并征得轉入單位的同意,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審批,辦理轉學手續。如需跨省轉學的,需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協調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擬轉入我校學習的研究生,經原就讀學校同意后,由本人向我校提出轉入申請,經轉入培養單位和導師同意,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我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分管校領導召開專題會審核,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批準后,可辦理轉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一般應按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如因疾病、導師變動等特殊情況,學校認為不轉專業不利于研究生繼續完成學業的;或因個人具有特殊才能,學校認為轉專業有利于特殊人才培養的,研究生可申請轉專業。轉專業原則上只能在一級學科下相關專業或相近學科下相關專業進行。

第二十 研究生一般應由錄取時確定的導師指導完成學業。確因特殊情況可以申請轉導師,由本人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研究生轉導師申請表》,經原導師和擬轉導師同意,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領導審核,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批準。

第二十 申請轉專業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表》,經轉出與擬轉入培養單位及導師同意,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批。轉專業研究生需根據擬轉專業調整個人培養計劃,修滿課程學分。轉專業時間在一至三學期開學兩周內辦理,畢業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以定向、委托培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二)擬轉專業與錄取專業不屬同一學科門類的;

(三)處于畢業學年或獲準延期的;

)在校期間已辦理一次轉專業(領域)的;

)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學習年限

第二十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未能按期完成學業者,可申請延長,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5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5年。

第二十 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武裝警察部隊)的,服役期不計算在學習年限內。休學創業的,可在最長學習年限的基礎上再延長學習年限2年。確需延長學習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批準。

第二十 成績特別優秀的碩士研究生可申請提前半年至一年畢業,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后,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研究生提前畢業申請獲批后,應按批準時間畢業。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 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因病經校醫院或縣以上醫院診斷需較長時間治療,或確因特殊原因需中斷學習者,因私出國(境)90 日(含)以上的;因公出國(境)90 日(含)以上且需要中斷本校學業的,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提出申請,導師同意,經培養單位審查,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批準,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可為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或批準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單位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在此期間,研究生與其所在的部隊、學校等單位建立管理關系。

三十 休學研究生應當在申請批準后的10日內辦理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因病休學的研究生應離校休養。研究生休學期間所發生的行為,由其本人負責。

第三十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于新學期開學前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研究生在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旗縣以上醫院健康診斷證明書,經審查合格后,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批準,辦理復學手續。復學研究生原則上隨原專業下屆研究生學習。

第八章 退

第三十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給予退學處理:

(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二)中期考核結果不合格,培養單位建議退學處理;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經請假或未獲準請假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

(六)無正當事由超過四周未注冊;

(七)因其它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

(八)本人申請退學。

第三十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審查,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批準后,發放退學通知書,并在10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第三十 除研究生本人主動申請退學外,凡擬對研究生作出退學處理的,由所在學院對研究生應當退學的事實進行調查,并將認定結果及依據告知研究生,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經學院確認,提交書面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或情況說明等材料,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查后,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作出決定。因學術原因退學的,在研究生所在學院審核的同時,應由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就研究生能否繼續學習給予書面認定。學校對退學研究生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由學校發布公告,自

公告發布之日起,10 日后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 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否則,視為服從學校的處理決定。

第三十 退學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內蒙古自治區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全部學習任務,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達到畢業要求者,學校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完成基本學制年限,修完個人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內容,修滿學分,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而未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可先進行畢業論文答辯,答辯通過的,學校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畢業后,在1年內,且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授予學位。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有一門以上學位課程或兩門以上非學位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學校準予結業,可頒發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重修且考核成績合格者,可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九條 對退學研究生,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凡在校學習已滿一年(含)以上且取得的學分已達到總學分的三分之一者,可根據所得學分情況發給肄業證書;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作自動退學處理,不發任何證書和證明。

出國學習

十條 在校研究生聯系出國學習所需的成績單和在讀證明,須經所在學院出具申請,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核辦理。

凡與國外高校交換培養或聯合培養的在校研究生,均須依據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有關教學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規定,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參與簽署交換培養或聯合培養協議,明確雙方學校的管理職責、專業和課程選擇、培養年限、學分互認等事宜。此類研究生的選拔推薦、審批和相關手續的辦理,依據選拔公派出國學習研究生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自費出國學習的在校研究生,應持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由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依據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有關教學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規定,到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等有關職能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 學業證書管理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上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進行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工作。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六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 本辦法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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