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是研究生培養全過程的重要依據,是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國際視野和創新創業能力的高層次人才的有效保證。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校研究生培養方案制定與實施環節,提高培養方案的科學性和前瞻性,適應我校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制定和實施要以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為目標,遵循研究生教育規律,充分體現本學科、專業的辦學優勢和特色,科學合理地確定本專業的主要研究方向和課程,創新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方法。
第三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一經確定,既要保持嚴肅性和穩定性,同時應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適時進行必要的修訂和調整,以適應社會發展對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培養方案組織工作
第四條 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全面負責培養方案制定與修訂工作的組織協調,包括確定制定與修訂工作的指導思想,確定培養方案制定與修訂的工作計劃等。
第五條 各專業由所屬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專業培養方案制定和修訂工作,同時應聘請校外同行專家參與培養方案的制定與修訂,專業碩士培養方案的制定與修訂需聘請行業(企業)專家參與。其內容包括培養方案的調研、論證,課程設置等。
第六條 主管校領導會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負責培養方案的審批工作。
第七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原則上每 6 年組織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修訂。統一修訂的培養方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后實施。培養單位根據學科領域內新知識的增加、教學條件的變化等原因,可對個別學科培養方案進行調整。已修訂的培養方案報送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經分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校領導批準后實施。因培養需要需要對個別課程進行調整時,由學位點提出申請,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學院領導同意,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培養方案制定程序
第八條 培養方案制定工作程序:
(一)組織計劃:培養方案制定工作計劃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確定,學位點所在學院組織實施。
(二)制定初稿:各培養單位負責人和學科負責人牽頭,全體指導教師和相關任課教師參加,按照學校進度要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聘請校內外同行專家論證,開展研究生培養方案的制定工作,形成培養方案初稿。并將培養方案初稿(電子版和紙質版)報送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
(三)方案論證: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負責組織專家對培養方案初稿進行論證,并提出修改意見。
(四)完善定稿:學院根據專家意見認真修改,修改后的培養方案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學院領導簽字同意后報送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定。
(五)學校審定及實施: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對培養方案進行規范性審核,審核通過的培養方案修訂稿,經主管校領導會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審批后公布。
(六)編輯入庫:研究生院將培養方案錄入學校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培養方案數據庫,作為研究生招生和培養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四章 培養方案的內容及要求
第九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應包括學科概況、培養目標、研究方向、學習年限、課程設置與學分要求、中期考核及分流、學位論文、實踐要求等八個方面內容。
(一)學科概況
學科概況應包含學科內涵、授權資格及發展歷程簡介;師資隊伍及各種教學、科研和對外合作平臺;學科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優勢或特色方向以及未來支持發展的方向;學科建設的標志性成果,如省部級以上教學科研獎勵、省部級以上優秀研究生論文等。
(二)培養目標
培養目標應根據國家對學位獲得者的基本要求,結合不同學科專業、不同類型和不同層次的研究生培養以及我校的特點,闡明對本學科碩士學位獲得者在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方面應達到的廣度和深度,科學研究能力或獨立承擔專門技術工作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三)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設置要科學、規范、寬窄適度、相對穩定,既要考慮普遍性,又要考慮特色和優勢,引領學科新的發展方向。研究方向的確定,應有一定的科研基礎和成果,提倡學科之間相互滲透與交叉,應在本學科、專業認真論證的基礎上,經學位分委員會討論確定,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備案。研究方向如確需變動或增減,需經學位分委員會批準,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審查、備案。
(四)學習年限
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一般定為3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 2 年或 3 年。研究生應該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要求的課程和學位論文,修滿學分,按期畢業。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達到畢業要求者,須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批準,可延長學習年限,但學習年限最多延長兩年。課程學習一般安排在前三個學期內進行。原則上碩士研究生課程學習應不少于一學年。
(五)課程設置與學分要求
1.課程設置
碩士研究生課程分為學位課和非學位課。其中學位課分為公共學位課和專業學位課;非學位課為學科研究方向選修課。
2.學時要求
碩士研究生應修總學分不得少于 32 學分,其中學位課程不少于 20 學分,有全國性指導方案的專業領域,課程學分不得低于相關專業全國性指導方案的基本要求。課程學時指課堂授課時間,不包括研究生查資料、閱讀文獻、課后作業等課外自學時間。計算方法原則上 1學分=18學時,1學時=45分鐘。
3.教學大綱
培養方案中確定的課程,應編寫課程教學大綱。課程教學大綱應包括課程中英文名稱、教學目標、預修課程、課程內容、教學要求、課程學時、學分、考核方式、參考書目或文獻等,并按規范模板撰寫。
4. 課程編號
課程編號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統一編制。
(六)中期考核及分流
各學科專業應積極探索各層次各類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強化研究生培養的質量標準。中期考核的內容包括學生思想政治、學生課程學習、專業知識及科研成果。各學科應根據學科特點確定中期考核內容的標準和要求,研究生只有中期考核合格才能進行學位論文開題。
(七)學位論文
學位論文工作應包括開題報告、論文中期檢查、論文評閱和答辯等環節。各學科必須明確學位論文開題、中期檢查、論文評審及答辯等環節的具體要求。文獻綜述與開題報告根據課程學習時間的不同一般應在第二學期末或第三學期內完成。學生學位論文中期檢查滿半年才能申請論文答辯。
(八)實踐要求
對于課程學習和學位論文工作以外的其他實踐教學安排,培養方案應作出明確的規定,給出具體的考核辦法。研究生實踐包括教學實踐、科研實踐以及社會實踐三種形式。研究生可以通過擔任助管助教、協助導師指導本科生論文等形式開展教學實踐??蒲袑嵺`包括參加學術報告、學術交流、學科競賽、參與導師課題等形式。社會實踐包括在企事業單位實習、調研,參與導師橫向課題等形式。
第五章 培養方案的實施
第十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的實施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組織、協調和監督,各學院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教學任務應嚴格依據各學科研究生培養方案,由相關教學單位歸口承擔。責任教學單位負責組織任課教師落實教學安排。未列入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課程,未經批準均不予安排。
第十二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實施的程序:
(一)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將各學院提交且經學校審定后的研究生培養方案錄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
(二)每學期第 16-18 周,各學院按研究生培養方案制定下學期的開課計劃上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根據各學院開課計劃下達教學任務書。
第十三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研究生培養方案落實每一門課程的教師、教材及必要的教學條件,安排好各教學環節,并據此進行教學管理。任課教師應根據課程教學大綱與考試大綱,在正式上課前編制好本課程的授課計劃(教學日歷)。
第六章 培養方案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學院應及時把學校最終審定通過后的研究生培養方案在校園網上進行公布,方便廣大師生了解、查詢及監督。
第十五條 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督導組協同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定期與不定期對研究生培養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監督,并有效控制與反饋。
第十六條 各學院應通過座談會、自評會、聽課等形式對各學科研究生培養方案及其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信息收集與評價,將會議內容記錄反饋至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以確保研究生培養方案的持續改進。
第十七條 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和各學院負責研究生培養方案的日常管理及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與歸檔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