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各項開支,規范經費支出范圍和審批程序,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費開支審批管理辦法是學校經濟責任制的重要內容。校內各級領導應認真學習、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及學校相關制度,按照事權和財權統一的原則,既行使領導職權,確保事業任務的完成,又承擔經濟責任,確保國家和學校利益不受損失。
第三條 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對學校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對各項經費開支進行核算、監督。
第四條學校的各項經費支出,根據資金性質和額度大小劃分審批權限,分級負責、分級審批。校領導、各部門經費負責人、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規定的審批權限內對所管理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負責。
第五條 經費支出實行逐級審批制度,對于大額資金支出實行集體決策,即分管校領導、校長“雙簽”審批制度。
第六條 各項經費支出須嚴格按照學校年度事業經費預算、科研合同(計劃書)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執行。預算、合同、計劃范圍內手續完備的正常開支,由財務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未列入預算的支出需經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決定。預算經批準后,財務處做出增補預算,其開支按正常程序執行。無預算或超預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報銷。
第二章審批人員及責任
第七條 系部經費負責人。系部主要負責人是本系部預算經費、專項經費的直接經濟責任人,對此類經費支出審批或授權審批,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各系部學生活動費和就業指導經費由分管學生和就業工作的系領導審批。
第八條 職能部門經費負責人。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預算經費、專項經費的直接經濟責任人,對此類經費支出審批或授權審批,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歸口管理的專項經費、科研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管,對本辦法規定的需要職能部門監管的事項進行審批。
第九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科研項目負責人對承擔的科研項目審批或授權審批,對科研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校領導對本辦法規定的審批事項進行審批,承擔分管或領導責任。
第三章 經費支出的審批權限
第十一條教育事業費審批權限
教育事業費是指學校每年用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等經費安排
的預算資金。
學校預算資金依據歸口管理的原則確定審批權限。
1.人員支出
人員支出指凡涉及在編人員工資、津貼,長期聘用人員工資,臨時工工資,離退休人員工資、津貼,遺屬生活費、退職金、撫恤金、社會保障支出(單位負擔部分)等,均由人事處根據國家、自治區及學校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核定、審批后,財務處進行審核發放。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發生的以上支出須由人事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審批。
講課費由教務處、人事處審批后,財務處進行審核發放。班主任津貼由學生處審批后,財務處進行審核發放。住房公積金、繳交稅金、匯繳財政專戶資金由財務處根據相關政策和規定核定后繳納。其他津貼補貼由經費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財務處長審批。
2.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主要指用于維持學校教學、行政等工作正常進行的資金。具體審批權限為,0.5萬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門經費負責人審批,財務處審核;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1萬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門經費負責人、財務處處長審批;1萬元以上(含1萬元)5萬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門經費負責人、財務處處長、分管校領導審批;5萬元以上(含5萬元)2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門經費負責人、財務處處長、分管校領導、分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審批;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支出,由以上領導審批外,還需校長審批。水電費由后勤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審批。
3.獎助學金支出
獎助學金支出指各類國家助學金和獎學金、學校助學金和獎學金、困難補助、勤工助學金等,均由學生處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組織評選、核準,經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后,由財務處負責實施。
4. 基建支出
基建支出是指學校用于改善辦學條件而進行的道路、房屋等基本建設支出(包括基建維修費)。具體審批權限為:5萬元以下的支出由后勤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審批;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后勤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領導審批;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后勤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領導、分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審批;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支出,由以上領導審批外,還需校長簽批。
5.圖書及設備購置支出
圖書及設備購置支出是指學校用于購置設備及圖書的專項支出。具體審批權限為:5萬元以下的支出由經費負責人、財務處處長審批;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經費負責人、財務處處長、分管校領導審批;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經費負責人、財務處處長、分管校領導、分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審批;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支出,由以上領導審批外,還需校長簽批。
6.三公經費
三公經費包括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出境)經費。具體審批權限為,0.2萬元以下的支出,由經費負責人、財務處處長審批;0.2萬元以上(含0.2萬元)1萬元以下的支出由經費負責人、財務處處長、分管校領導審批;1萬元以上(含1萬元)1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經費負責人、財務處處長、分管校領導、分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審批;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支出,由以上領導審批外,還需校長審批。
第十二條科研項目費審批權限
科研項目費是指我校教師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科研項目資助資金,包括縱向科研項目費及橫向科研項目費。具體審批權限為:0.5萬元以下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科技處處長審批,財務處審核;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2萬元以下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科技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審批;2萬元以上(含2萬元)1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科技處處長、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領導、財務處處長審批;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科技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領導、分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審批;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支出,由以上領導審批外,還需校長審批。
第四章 經費支出報銷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購買實物的,除出具合法的原始憑證外,還須有合格的實物驗收單。報銷單應有經費負責人、驗收人和經辦人簽字。屬于固定資產的,應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登記驗收手續。
第十四條 對于服務購置費、設備購置費、圖書購置費、工程(包括基建維修)款等數額較大的支出,應提供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工程進度結算書或協議以及驗收證明、政府采購手續等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均屬于政府采購,按照《采購法》和學校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第十六條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票據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并加蓋原開出票據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代作原始憑證。
第十七條 “三公”經費的支出,須事先經分管校長審批,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
第十八條 教職工差旅費的報銷須嚴格執行《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國庫直接支付報銷要求
國庫直接支付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府采購項目批準書》和《政府采購合同備案函》。
(2)中標通知書和施工(采購)合同(設備采購應附采購清單)。
(3)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公務卡管理辦法》,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一條 辦理轉賬支付時收款單位名稱必須與發票、合同、工程決算書一致。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經費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循財經法律法規,不得以虛假業務套取現金,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費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循學校規定,不得將應單項支出的金額化大為小,化整為零,逃避審批和財務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應在學校審批權限范圍內制定本部門經費審批權限規定,送財務處備案;各部門對歸口管理的專項經費制定的專項經費審批權限,送財務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預算調整或新增預算項目必須落實經濟責任部門,按以上權限規定審批。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運行經費不得開支工資、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經費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因工作原因需要授權委托本部門其他負責人或課題組其他人員代理行使經費審批權時,須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并由授權人簽字報財務處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