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發改規范字[2014]2號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自治區各高等學校:
為認真及時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的工作部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價格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加強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作為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努力抓出成效。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和教育內部審計機構要將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使用情況作為收費檢查和審計監督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清退違規收費,嚴肅處理和追究亂收費行為,確保我區教育事業健康順利發展。
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
2014年3月4日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
為加強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部署,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嚴格界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范圍
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
高校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更不允許只收費不服務。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并混合收取。高等學校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多退少不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學生。
三、加強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管理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高校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自治區教育廳按照學校組織學生活動和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實際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兩部門共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執行。學校不得將國家和自治區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四、嚴格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公示制度
高校要通過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將按規定權限批準的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列入政務校務公開范圍,主動向社會公開。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注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及批準收費的文號,并通過學校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五、強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監督檢查
高校要將規范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作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點,堅決禁止侵害學生利益的行為。對學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和超范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學校違規收取代收費等行為,價格、教育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嚴禁學校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名義向學生亂收費。
六、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及標準
以下所列高等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為同類學校共性項目,收費標準為最高限額。各地區高等學校應本著易少不易多,易嚴不易寬的原則,根據教育教學和學生管理實際需要有選擇性地安排。高等學校除下列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外,因教育教學需要確需收取其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的,應說明理由由自治區教育廳及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批準。
服務性收費:
1.學生宿舍上網費,按月繳費,每月15元(限時80小時),按時繳費,每小時0.5元(最小購買單位10小時);學校在保證學生完成教學任務規定的計算機上網之外,課余時間為學生提供計算機操作和互聯網服務的,每生每小時收取2元上網(機)服務費。
2.學校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校徽、圖書證、校園卡、就餐卡、醫療證、畢業證等各類證卡不收取費用,學生因丟失證卡而補辦的,可不超過其工本費的2倍收取;
3.學校應學生及家長申請,為已畢業(含肄業)的學生查閱其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等檔案資料,并提供有關書面證明的,可適當收取費用,每人次收費最高不超過每份10元,每增加1份收費最高不超過2元;需提供外語翻譯等勞務性服務的,其費用由學校按低于市場價的原則制定。特殊原因(如出國等)需要提供查閱檔案并提供服務的,按上述標準收取費用。
4.學校圖書館為學生正常完成課業提供本館資料檢索查詢等不得收費。
5.學校醫院收費按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學生自行車、汽車停放費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6.其他未定服務項目,如課外游泳,公共浴室、體育活動場館、校區觀光車等,應按成本補償,按不盈利原則由學校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實行收費公示。
代收費:
1.學生體檢費,高校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專業要求,在校醫務室(所)、附屬醫院對入學新生進行體格檢查時可收取體檢費。包括一般體檢、肝功、胸透、建立健康檔案、疾病健康教育、一次性耗材、采血費);預防接種費(學生自愿項目)包括乙肝疫苗、甲肝疫苗、結核菌抗體檢測、結核菌試驗。收費標準不得超過現行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
2.軍訓費(含服裝)每生不超過100元。
3.軍訓服裝、學生床上用品等要堅持通過招投標采購,保證商品質量和價格合理;高等學校學生的教材費應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學校公寓床上用品收費要列明單項商品價格。
4.超額用水用電費。在保證科學計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額水電指標的學生按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七、學校在收費前,需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證》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稅票,自覺接受價格、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本規定中未做規定的收費,各學校不得自行收取。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開始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教育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6-23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