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如何界定“經批準因私出國(境)”
《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薄蛾P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強調指出,“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依照以上規定,“經批準因私出國(境)”是指按照擬因私出國(境)人員對應的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同意其因私出國(境)。
如何界定“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
“擅自變更路線”是指擅自變更報經組織審批時申報的因私出國(境)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是指經批準因私出國(境)的人員違反《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九條關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等規定逾期滯留境外的行為。除了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外,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還包括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人員持普通護照前往事先未報批的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免簽入境、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辦理落地簽證、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免簽過境或者與中國實現互免普通護照簽證的國家和地區,以及獲批前往某個或某幾個申根國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報批的其他申根國家。
具體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因私出國(境)需經組織批準的黨員、干部,經批準后出現了需要改變路線、期限等超出批準范圍的新情況新變化,應當及時向組織報告情況,這是對黨員、干部的組織紀律要求。如果未向組織報告而擅自改變行程或者超期未歸,就是違反組織紀律。比如,某黨員干部經批準于5月1日至5月7日前往丹麥和挪威旅游,但實際上6月29日才出發,7月12日才回國,其間還去了芬蘭。該黨員干部實際旅游時間、目的地與審批不相符,存在逾期滯留的情況,應認定違規出入國(邊)境。
負有報告義務的黨員、干部要切實增強組織觀念,充分認識這不是純粹的個人私事,而是涉及對組織批準事項的調整和變更,該報告的必須履行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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