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新時代全國高等學校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教育部《關于加強新時代高校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高校教師考核評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績效工資實施辦法》(民院院發〔2024〕68號)(簡稱“辦法”)、《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專業技術崗位重點業績分類與績點評價參考》(簡稱“參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制定旨在規范教學研究業績成果的分類與認定,充分調動廣大教師參與教育教學研究的積極性、主動性,激勵廣大教師產出更多高水平、高質量教學研究成果,不斷提升學校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條教學研究業績成果根據成果內容不同,分為教學研究成果獎、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教學平臺建設項目、教學團隊建設項目、教學名師項目、教壇新秀項目、專業建設項目、課程建設項目、教材項目、教育教學研究論文、教師教學比賽、指導學生競賽獲獎、優秀教學案例等十三類;根據取得形式,又可分為“個人獨立完成的業績成果”及“多人合作完成的業績成果”。
第四條所有業績成果必須以我校為第一責任單位(第一署名單位)或以我校在崗教職工(含控制數、同工同酬及內聘人員)為第一完成人。如第一完成人已調離學校,在校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均可申請業績成果核算與獎勵。協議年薪制人員聘用協議中明確約定相關條款者也可申請教學研究業績成果核算與獎勵。
第五條實行師德失范“一票否決”制。對教學研究業績成果核算當年因師德失范問題被問責的教師,取消其申請獎勵資格。
第二章業績成果核算與獎勵原則
第六條教職工在核算年度實際取得并申請業績成果核算與獎勵的成果,按照《參考》中“教學研究業績分類與績點”對應的業績績點數進行統計、分配及累計計算,納入當年績效工資發放工作予以獎勵。
第七條個人獨立完成的各類立項管理項目,研究期內第一年業績績點按照總績點的50%予以分配,成果完成當年獲得剩余績點,延期項目不予獎勵。
第八條多人合作業績成果僅由負責人進行申報,參與者不得進行該成果的申報。多人合作完成的業績成果績點分配如下:
1.參與人員的績點分配嚴格按照申報材料中填寫的人員名單和順序進行分配,如實際參加項目的人員或順序確有變更,以在相關部門備案并報項目立項部門批準的文件為準。
2.各類立項管理項目研究周期內第一年業績績點按照總績點的70%分配,其中負責人獲得總績點的70%,其他參與人平均分配其余30%;成果完成當年度獲得剩余績點,其中負責人獲得績點的70%,其他參與人平均分配其余30%,延期項目不予獎勵。
3.教材主編可獲50%的績點,多主編的平均分配50%的績點;副主編可獲30%的績點,多副主編的平均分配30%的績點;其他參編可平均分配20%的績點。
4.教師教學比賽中團隊形式參賽的負責人可獲80%的績點,其他參與人平均分配其余20%的績點。
5.指導學生競賽獲獎項目有多位指導教師的,第一位指導教師可獲70%的績點,其他指導教師平均分配其余30%的績點。
第九條凡存在產權(署名)爭議的成果、學術不端行為的成果及未在相關部門備案的成果不在核算與獎勵范圍內。
第三章業績成果核算與獎勵范圍
第十條根據《參考》“教學研究業績分類與績點”相關規定,對取得以下范圍內的業績成果予以核算與獎勵:
1.教學研究成果類:A1 — B3;
2.教學改革研究項目:A1 — C;
3.教學平臺建設項目:A — B;
4.教學團隊建設項目:A — B;
5.教學名師:A — B;
6.教壇新秀:A;
7.專業建設項目:A — C;
8.課程建設項目:A — B2;
9.教材項目:A — E;
10.教師教學比賽:A1 — C4;
11.指導學生競賽獲獎:A1 — D3;
12.優秀教學案例:A — B。
第四章業績成果核算與獎勵時間
第十一條每一年度業績成果核算與獎勵時間根據學校每一年度績效工資發放總體部署而定。申請核算與獎勵的業績成果取得時間,應在上一年度該項工作結束之后,本年度該項工作開始之前。
第十二條業績成果核算與獎勵工作按年度每年開展一次,申報年度未及時申報的項目,原則上視為放棄,不再予以獎勵。
第五章業績成果核算與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業績成果獲得者本人或團隊負責人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XXX年度業績成果統計匯總表》,并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其中,教學研究成果獎、教學名師項目、教壇新秀項目、優秀教學案例需提供相關證書掃描件;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教學平臺建設項目、教學團隊建設項目、專業建設項目、課程建設項目等立項管理的項目需提供立項書掃描件或結項書掃描件;教師教學比賽項目、指導學生競賽項目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獲獎證書或表彰決定的正式公文掃描件(完整版);教材項目需提供教材封面、版權頁、目錄、書號掃描件。
第十四條二級學院(或部門)對申報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教務處進行復核,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核算結果及獎勵建議進行評定。
第十五條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評定結果上呈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后進行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對于學校認定結果存有異議的申報人須于公示期結束前形成書面復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由教務處提請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二次認定,二次認定結果為最終認定結果。
第十七條教學研究業績成果以績點核算,最終績點根據獎勵當年學校劃撥的“教學獎勵”總金額進行折算。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教育教學研究論文一律提交科研處(社科處),申請科研業績核算與成果獎勵。
第十九條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無到賬經費的不予獎勵;教育部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教育部就業育人項目按照橫向項目給予認定,認定標準參照《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科研成果分類和業績績點(參考)》執行。
第二十條同一業績成果按最高級別給予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文件《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教學獎勵辦法》(呼和民院院字〔2016〕8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