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要求,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完善立德樹人體制機制,規范學校本科課程考核管理,推動課堂教學改革,完善學業考評制度,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結合學校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課程考核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條課程考核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課程考核的形式與內容、試題命題方式與課程成績構成等必須符合課程教學目標。
第四條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包括理論課程、實踐課程、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統稱課程)都要進行考試或考查,進行成績評定。
第五條 凡本校在籍的大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成績,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六條課程考核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考核組織與材料歸檔要按規范進行,依據要求定期開展對考核過程、材料等的監控、反饋與改進。
第二章課程考核工作的組織
第七條 學校本科課程考核由學校、二級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兩級組織管理。學校教務處負責課程考核工作的組織安排及課程考核成績的統一管理。學院負責課程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任課教師為課程考核負責人,落實所授課程的考核工作。
第八條課程考核組織形式為集中考試和分散考試兩種。集中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考試日程在考試前公布。分散考試的課程由開課學院具體安排,并在該門課程完成計劃學時后將確定的考試形式、日程、要求等提交教務處備案。考試日程一經公布或備案不得隨意更改,如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須由教學單位申請、報教務處審批。
第九條平時考核和期中考核(隨堂考試)由學院和任課教師根據需要組織安排。期末考試時間依據當年校歷安排,一般在教學第17周、18周進行;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考試的課程,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教學院長批準后,報教務處審核備案;各學院開設的選修課程根據教學計劃與進程,一般在課程結束后兩周之內自行安排考試。
第十條課程考試日程需在考試前通知到參考學生,并依據考試形式或類型安排考場,確保考場設施滿足考核內容的需求、考場空間符合學生合理分散的要求。學校或學院在課程考試期間安排人員監考和巡視,保證考場秩序規范、考試紀律嚴明。
第十一條公共課監考教師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專業課監考教師由各開課學院自行安排。要求每個考場至少有2人監考,原則上一個考場中每45名考生安排2人監考、46-70名考生安排3人監考。對于操作、答辯、作品評價等形式的考核,應以考核組的形式進行,由教學單位制定考核方案。
第十二條學院應加強學生誠信考試教育,要申明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強調學術誠信,通過考試紀律、學術規范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三章考核方式與命題
第十三條課程考核分為平時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三種類型。其中平時考核包括出勤、課堂表現、作業、作品、測驗、實驗報告等;期中考核包括期中考試或期中項目,主要檢驗學生對課程前半部分的掌握情況;期末考核包括期末考試或期末項目,全面檢驗學生對整個課程的掌握情況。
第十四條任課教師可根據學校和學院規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確定課程的考試或考查方式,并報學院教學科研辦公室備案。考試可以采取筆試(含閉卷、開卷)、口試、實驗、機考、才藝表演、作品展示、論文或報告等多種形式。
第十五條 考試命題
(一)考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重點考查基礎知識、基礎理論和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改變相對固化的考核形式,增強試題開放性,減少死記硬背和“機械刷題”現象,注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考題難度和分量適中。
(二)公共必修課(政治理論、大學外語、大學語文、計算機基礎、數學類公共課、師范教育類公共課、軍事理論、安全教育、勞動教育、美育、大學體育等)由開課學院根據教學大綱組織統一命題,其他課程可由任課教師依據課程教學大綱命題。
(三)除課程有特殊要求外,考試命題和答題原則上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四)課程考試根據需要準備難易程度、題目分量相當的A、B兩套試題供考試使用,其中必修課程自試題庫抽取。
(五)任課教師應在考試前向學院教學科研辦公室提交試題,教研室主任、教學院長應逐一審核考試命題情況。
第十六條為確保考核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學校實行教考分離管理,具體管理細則如下:
(一)命題與審題分離:課程考試的命題工作由任課教師負責,試題須經課程所屬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學院長審核通過。審核內容包括試題的難易程度、覆蓋面、題型等,確保試題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二)監考與閱卷分離:考試監考工作原則上由非任課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擔任,確保監考的公正性。閱卷工作由任課教師或專門的閱卷小組負責,閱卷過程中應嚴格執行評分標準,確保評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三)成績審核與反饋分離:成績審核工作由學院負責,可組織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督導委員會協同完成。審核內容包括成績的準確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成績反饋工作由任課教師負責,任課教師應向學生詳細解釋成績評定的標準和依據,幫助學生理解成績結果。
第四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十七條課程的總成績由平時成績(包括課堂討論、測驗、作業、作品、論文等)、期中考核(包括期中考試或期中項目)、實驗和期末考核成績綜合評定。應加強過程性評價,在總成績中平時成績占30%,期中成績占20%,期末成績占50%。
第十八條成績檔案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學籍管理:作為學生學籍管理的重要依據,包括轉專業、休學、復學、退學等。
(二)畢業審核:作為學生畢業審核的重要依據,確保學生達到畢業要求。
(三)獎學金評定:作為獎學金評定的重要依據,確保獎學金的公平發放。
第十九條教師應按照評分標準科學、公正地評閱試卷,合理控制試題難易程度和成績分布。
第二十條 跨學期完成的課程、緩考、曠考、重修以及考試不及格,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課程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可在下一學期初參加重考。重考成績及格的,按重考分數記入成績檔案。重考前各學院應提前通知學生時間地點安排,確保學生有足夠的時間準備。
第二十二條重考仍不及格的學生,需重修該課程。各開課學院根據教務處發布的重修信息安排重修課程。重修課程一般安排在教學計劃對應的學期,重修課程的成績按實際成績記入成績檔案。
第二十三條 任課教師應在考試后3周內完成成績評定工作,將成績單與試卷答題卡等材料一起裝訂成冊簽名后交開課學院教學科研辦公室;所有成績應在考試結束3周內錄入教務管理系統;教務管理系統在規定時間關閉成績錄入界面,同時在教務系統內向學生公布考試成績。
第二十四條 在規定時間內未錄入成績的課程,教師或教學科研辦公室主任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情況、厘清責任,學院教學院長簽字,報教務處批準后補錄。
第二十五條 原始成績檔案由學院教學科研辦公室嚴格管理,不得遺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隨意查閱。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通過教務管理系統查詢本人成績。學院領導、教務人員、班主任及相關評審組織在工作需要時可以查詢學生成績。
第二十七條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向開課學院教學科研辦公室書面申請核查試卷,經任課教師同意,學院教學科研辦公室應安排查卷;受理查卷申請的時間截止到下一學期開學后第2周。超過期限或非本校課程的考試,不受理查卷申請。
第二十八條 經核查試卷,確系教師判卷有誤應當更正成績的,須經教師所在學院教學院長審核同意后,由任課教師在試卷和原始成績單上更正并簽字;教學科研辦公室主任在第3周內統一匯總相關材料,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后修正錄入。
第二十九條任課教師對試卷評閱、成績評定負責,教學科研辦公室主任對試卷答題卡和成績管理負責。嚴格遏制學生“跑分要分”現象;遏制教師改分、加分、賣分,防止飯桌分、禮物分、招呼分、關系分等作弊不誠信行為的出現,采取師德失范“一票否決”制,并以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線上考試及要求
第三十條原則上,線上考試僅適用于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無法組織線下考試的課程。開課學院在組織線上考試前需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一條按照線上考試與線下考試標準一致的原則,線上考試考場設施與空間要求應與線下考試相同,需要安排人員進行監考與巡視。每個考場至少有2人監考,監考的考生數可參照線下考試監考標準上浮10%。線上考核材料歸檔要求與線下一致(考試用卷存檔形式視具體情況另作要求)。
第三十二條進行線上考試時,要求學生采用“雙機位”模式進行,主機位可采用筆記本電腦(或帶有攝像頭的臺式電腦等)用于接收試卷及正面監考,輔機位采用手機等聯網攝像設備用于側后方監考。攝像頭拍攝畫面需覆蓋考生全身、雙手,始終可見主機位設備屏幕、考生周圍環境以及考生考試全過程。
第三十三條閉卷考試禁止查閱任何資料,禁止使用懸浮窗及答題設備內置翻譯軟件和更換設備等作弊行為。發現監控視頻黑屏、聲音未開、中途無故切出、重復登錄等異常情況,終止考試。
第三十四條因考生個人原因,無法保障線上考試環境、軟件或硬件條件而導致無法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
第六章考核材料管理
第三十五條課程考核材料須存檔保留,由開課學院負責,確定專用場所、指定專人管理,定期進行課程考核材料的整理、歸類、目錄修訂及接收與調閱等工作。存檔時間不得少于六年,電子版歸檔材料須做好備份,超期材料可由專人統一銷毀。
第三十六條試卷考試歸檔材料包括:監考記錄單、考場座次表、《XXX》課程評價標準、呼和浩特民族學院課程考核合理性審核表、呼和浩特民族學院課程考核試卷審批表、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本科課程學習過程性評價成績登記表、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成績單、試卷分析表、A、B 兩套空白試題、空白答題紙、考生答題紙和其他相關說明。
第三十七條其他形式的考試歸檔材料包括:考核方案、考核總結、成績評定標準、考核題目及過程性評價成績登記表、成績單、考核內容(裝訂成冊的學生論文、報告、作品等)或考核過程記錄(錄像、視頻、現場記錄等)、考核教師或考核組的評價材料和其他相關說明。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教務處、教學評估與質量監測中心、各學院應定期對課程考核材料進行抽查、質量評價、專項檢查等,提升考核材料規范性水平。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成績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