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設優良學風,整肅考紀、端正考風,進一步規范考試工作,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監考人員要認真學習考試的有關規定,熟悉監考業務,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認真負責地做好監考工作,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維持考場秩序,保證考試順利進行。
第三條本守則所指的考試監考,是指本科生參加的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考試監考。
第二章監考要求與注意事項
第四條監考人員須在開考前15分鐘到達考場,關閉手機并存放到指定地點,認真清理考場且做好考前的各項組織、準備工作,將考試課程、考試班級、考試起止時間書寫到黑板上。
第五條監考人員在開考前須引導學生將書包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指定存放處,安排考生隔位就座。要求考生將有效證件(學生證、身份證或一卡通)放在課桌上,逐一核對考生證件,核實應考人數和實考人數。
第六條監考人員須在考前宣讀考場規則和有關注意事項,檢查考生是否將違規物品帶至座位。
第七條開考后,監考人員須按照實考人數發放試卷,督促考生將姓名、班級、學號等信息寫在試卷指定位置,并逐一檢查其填寫信息是否與考生證件一致。
第八條考試期間,實行站立式監考,監考人員應通過“定位監控,走位巡查”的方式將所有考生納入監考視野。
第九條監考人員應當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持好考場秩序。監考人員不得遲到,監考期間不得看書看報、閑談、吸煙、使用手機、擅離職守、給學生暗示答案等。一經發現,將按教學責任事故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條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時,應立即收繳試卷,做好證據收集,考試結束后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作弊主要情節在《監考記錄單》中如實記錄并由全體監考人員簽名,或寫成單獨書面材料,連同試卷、其他證據材料等一并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后報送開課學院教學科研辦公室,并向教務處教學管理科報備。嚴禁監考人員對學生的違紀作弊行為視而不見、隱瞞不報。
第十一條監考人員對考生提出的試卷印刷不清等不涉及考試內容的問題,應當眾解答,其他問題不得做任何解釋。考試結束前5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做好交卷準備,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交卷時間。
第十二條考試結束,監考人員應要求考生停止作答,立即收繳試卷、答題紙、草稿紙,清點無誤后方可允許考生離場。
第十三條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非考務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四條各二級學院教學院長負責組織本單位巡考小組,檢查本單位專業課程考試考場的監考情況和考場紀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學校領導、督導組、教務處、學生工作處等相關部門組織專門檢查組,對考場情況進行巡視,監考人員要服從巡考人員的指揮。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守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監考人員守則》同時廢止。本守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