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意義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內教財字〔2007〕49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將作為評定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及其他資助方式的重要依據。
二、認定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三、認定標準
根據國家相關文件精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按上級文件規定,學校根據貧困家庭學生經濟困難程度和具體情況,把貧困學生分為“一般困難”、“比較困難”、“特別困難”三檔,統稱為“貧困生”。
(一)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父母務農,有兩名以上子女同時在非義務教育階段上學,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
2、家庭遭遇自然災害,經濟收入微薄;
3、家庭屬于城鎮低保戶或農村特困戶。
(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單親或父母離異,且家庭經濟收入低;
2、兩個子女同時在高等學校就讀,家庭經濟不足以支付學費;
3、家庭主要成員有殘疾;近兩年內,學生本人或家族成員有患重大疾病者(需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4、家中有體弱多病的老人需要父母獨立贍養,家庭負擔沉重且父母無力承擔;
5、家庭遭遇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家庭困難,難以負擔學生費用的。
(三)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孤兒,其他親屬無資助能力;
2、近兩年內,本人殘疾或患重病(需病歷復印件);
3、近兩年內,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的;
4、三個以上子女同時在高等學校就讀,家庭經濟不足以支付學費。
四、學生申請認定貧困生應出據的證明材料
(一)縣、市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農村“特困戶”、城鎮“低保戶”等家庭貧困材料的;
(二)特殊情況證明材料如:①傷殘、重大疾病病例(有三甲以上醫院診斷證明);②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遭受天災、人禍證明(此證明調研核實);③如兄弟姐妹是在校大、中學生,需提供錄取通知書、學生證復印件;④班主任輔導員認定材料。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有高檔通訊工具和電子產品、高檔時裝、奢侈化妝品等超出正常學習生活需要的高額消費、頻繁消費或其他不適當開支者;
(二)擅自在校內外租房者;
(三)家庭因建(購)房、購車、生產投資等消費欠下巨額債務導致無力供養其完成學業者;
(四)處在休學期間者;
(五)經常有吸煙、酗酒、賭博行為者;
(六)節假日經常外出旅游者;
(七)有其他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者;
(八)學習態度不端正,好吃懶做,無誠信者。
六、認定程序
(一)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每學年結束之前,各二級學院向在校學生發送《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持《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到家庭所在地嘎查、村或居委會主任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二)每學年開學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按照學校指定時間之內登錄學工系統,填寫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三)輔導員(班主任)在學工系統上根據學生上傳的材料核實《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材料,對照本辦法確定的認定標準,確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連同認定工作情況報告上報學院黨總支書記,黨總支書記最后在學工系統上進行審核。
申請書內容包括:
1.家族成員及其所從事的職業狀況;
2.近兩年來家庭經濟收入及支出情況;
3.本人在校生活狀況及學業、品德等表現;
4.月平均消費水平及明細;
5.其他特殊情況;
6.承諾書面申請書內容是真實。
認定工作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本班級學生總數;申請認定學生人數;認定評議小組評議情況;認定各檔次及人數;保留資格人數情況;學生無異議等。
(四)二級學院黨總支書記要組織本部門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認真審核認定輔導員(班主任)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
(五)二級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將在學工系統上審核,并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材料、匯總表和二級學院認定工作情況報告報送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認定工作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本二級學院學生總數;申請認定貧困生人數;評議過程;評議結果;各檔次學生數;認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二級學院意見和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七、認定要求
(一)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動態管理。學校不定期的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走訪(由學生處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一年1-2次實地調研抽查)等方式進行核實。如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查實,追究二級學院分管領導、輔導員(班主任)的責任。
(二)各二級學院必須嚴格把關,規范操作,按時審核上報材料。對于工作不扎實的二級學院和出現失職行為的輔導員(班主任),進行全校通報批評,并取消所有評獎評優資格。
(三)全校教職工不得影響各環節認定工作的開展,如發現有影響認定工作行為的教職工,學校將全校通報批評,并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四)各二級學院必須要嚴格按照認定標準進行認定,否則一律退回原二級學院重新認定,并對相關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八、附則
(一)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開始施行,原《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