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工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試行)》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下簡稱“生源地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工作職責
第三條 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為我校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
第四條 學生工作部(處)為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各二級學院做好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政策宣傳和咨詢工作,開展誠信教育活動。
第五條 財務處為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的協辦部門,負責生源地助學貸款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扣繳和余款發放工作。
第六條 各二級學院為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具體執行單位,負責做好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核實并出具在校學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回執;負責學生生源地助學貸款情況的匯總、貸后管理及畢業生還款確認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誠信教育活動。
第三章 生源地助學貸款對象及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屬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
第八條 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參加普通高考且已被我校正式錄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四)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同一個縣(市、區);
第九條 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家庭經濟困難,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貧困家庭;
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9、其他貧困家庭。
第四章 生源地助學貸款金額、期限及利率
第十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8000元,主要用于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一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借款學生正常畢業所需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貸款期限不超過剩余學制年限加10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后的還貸期限。
第十二條 學生生源地助學貸款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生源地助學貸款發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后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
第五章 生源地助學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 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核、發放。
(一)新生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到所在高中進行生源地助學貸款資格認定,辦理相關手續,由所在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二)在校生
1、每年六月份,擬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且符合申請條件的在校生在學生工作部(處)網站下載并如實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在校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介紹信》。
2、借款學生應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填寫借貸聲明,學生保證借貸聲明真實性。
3、各學院對學生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并統一報送學生工作部(處)審批。
4、學生工作部(處)審批后,各學院負責將材料發放給學生。
第十四條 學生持申請材料向生源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獲批后簽訂生源地助學貸款合同。
第十五條 借款學生攜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及已經簽訂的生源地助學貸款合同到學校報到,由學校資助中心經辦人辦理網上確認手續。
第十六條 生源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確認信息后按照合同約定將貸款金額劃撥至學校指定賬戶。學校財務處收到生源地助學貸款后與學生工作處合作完成學費扣繳、余款發放等工作。
第六章 生源地助學貸款償還
第十七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源地助學貸款利息由上級財政全額貼息支付,畢業當年的9月1日起開始自付利息,同時進入還款期。還款程序執行生源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借款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如發生退學、開除、失蹤、死亡等情況,學生所在系(部)需及時通報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通知自治區教育廳及該生生源地助學貸款辦理的生源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借款學生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其中,借款學生失蹤或死亡的,學生家長需持相關證明到生源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相應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非內蒙古籍學生按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生源地助學貸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如本管理辦法實行后上級又印發新的生源地貸款管理辦法,則相應條款依據新文件精神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