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發奮學習,勇于創新,積極進取,早日成才,報效祖國,做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烏蘭夫基金會在我校設立“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烏蘭夫獎學金”(以下簡稱“烏蘭夫獎學金”)。根據《烏蘭夫基金會烏蘭夫獎學金評選辦法》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烏蘭夫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三條 烏蘭夫獎學金評審工作由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下設評審工作辦公室。評審工作辦公室設在黨委學工作部(學生工作處),負責獎學金的宣傳、評選和獎學金發放等具體事宜。
第四條 評審工作辦公室于每年12月將“烏蘭夫獎學金” 評選工作報告報送至烏蘭夫基金會。
第三章 評 選
第五條 烏蘭夫獎學金于每年10月份評選,評選對象為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在籍在校全日制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且在規定學制年限內品學兼優的學生。
第六條 烏蘭夫獎學金每年評選40人,獎勵標準為每生10000元。
第七條 烏蘭夫獎學金的評選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積極向上,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牢固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自覺遵守黨的民族政策,維護民族團結。
(二)道德品質優良,嚴格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品行端正,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心公益,樂于助人。積極參加各類社會實踐、科技創新、文藝體育、志愿服務等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集體榮譽感。
(三)刻苦學習,成績優秀,入學以來所有學年平均學業成績(智育成績)和綜合素質測評都必須位于評選范圍前10%,且無不及格課程。學生學業成績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中共黨員以及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專業競賽、創新發明等某一方面獲獎或表現特別優秀者。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八條 烏蘭夫獎學金的評選程序
(一)個人申請。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烏蘭夫獎學金申請表》,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學院推薦。各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確定烏蘭夫獎學金擬推薦學生名單,在學院公示3天,無異議后,上報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處)。
(三)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處)審核。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處)對擬推薦學生進行復審,并上報學校審定。
(四)學校審定報送。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對申報材料審定,并在全校公示5天,無異議后,報送烏蘭夫基金會。
第九條 烏蘭夫獎學金的評選要求
(一)烏蘭夫獎學金的評選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二)烏蘭夫獎學金實行等額評選,每學年評選一次。
(三)參評學生在同一評選年度內未獲得國家獎學金、自治區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自治區勵志獎學金等大額獎學金。
第五章 表彰、獎勵與監督
第十條 烏蘭夫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對獲獎學生進行表彰。
第十一條 如發現在評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撤銷其榮譽,并收回獎學金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烏蘭夫獎學金評審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