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防火安全細則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高等學校消防安全規(guī)定,結合本院具體情況制定而成。
第二條 本細則旨在加強學院防火安全工作,保護學院財產(chǎn)及全院師生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本院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學院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消防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 學院各部門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學院的消防責任人由院長擔任,各部門消防責任人由本部
門處長、館長或主任擔任。
第五條 為確保各項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學院成立了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學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設立相應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同時在重點要害部位設兼職消防管理員 1 名,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職能部門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成員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根據(jù)本部門實際情況指定。
第七條 各系及重點部門下設消防安全小組,組長為消防安全管理員,每班班主任、公寓樓長、伙食科科長、圖書館各部部長為消防安全小組副組長,組員為班干部、宿舍長、教職工組成。
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八條 保衛(wèi)處負責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進行監(jiān)督、檢查,做好消防機構的組建及消防員業(yè)務培訓,開展經(jīng)常性防火宣傳。
第九條 消防器材的更換、維修和配置及滅火器的定期檢查,由保衛(wèi)處統(tǒng)一負責安排,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換,要嚴加保管、做到無丟失、無損壞、無銹蝕,要擺放明顯位置,以便使用。
第十條 防火工作人人有責。各級領導有義務對教職工和學生定期進行安全防火教育,積極帶領廣大教職工、學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門,嚴禁使用明火、或者電爐等。電器設備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防火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擺放各類物品、教學儀器和設備的倉庫或場地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條 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違者所造成的后果,由當事人承擔,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經(jīng)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在無火警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器材,違者予以批評教育。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各部門重點要害部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全院各單位重點防火安全部位有:
1.各部門檔案資料室、計算機房、多媒體教室、庫房。
2.計算機系:計算機教室。
3.環(huán)境工程系:藥品房、實驗室。
4.音樂系、美術系:琴房、畫室。
5. 體育系:體育館
6.后勤處:印刷廠、配電室、木工房、食堂糧油庫、留學生公寓。
7.院辦、人事處、教務處、學生處:車庫、外教樓、機要檔案室、打字室、報刊、信件傳達室、教材庫及各公寓樓。
8.圖書館:書庫、閱覽室、電子閱覽室。
9. 保衛(wèi)處:監(jiān)控中心
第十六條 對火源、電源及危險物品要嚴加管理。
1.明火:電焊、烘烤等在工作之前,必須檢查現(xiàn)場有無易燃易爆物,如有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須報保衛(wèi)處批準后方可工作。
2.吸煙:在書庫、閱覽室、資料室、檔案室、印刷廠車間、庫房等場所內嚴禁吸煙,并設立嚴禁吸煙的標志。
3.電器設備:庫房、各實驗室結束使用電器設備(電爐、冷藏箱、烘干箱等)時,必須將電源關閉,如遇停電時需立即拔下電源插頭。
4.照明:禁止在室內使用蠟燭,入寢前必須將各類充電設備從電源插板上拔掉,違者要給予紀律處分。
5.火爐:木工房、各門衛(wèi)用火應有防火墻,火爐周圍要保持清潔,不能有可燃物品,人離開時要把余火處理好。
6.易燃、易爆品:對易燃、易爆物品要由專人負責保管,使用量要登記,不能隨意使用,使用后剩余部分要及時入庫。
第十七條 教職工要嚴格按煤氣公司頒發(fā)的《安全使用煤氣管理規(guī)定》使用燃氣設備,教育子女不要隨便動用煤氣,以防發(fā)生爆炸、中毒等事故。
第十八條 發(fā)生火情要及時報告,并盡力組織人員滅火,減少人員、財產(chǎn)的損傷和損失。發(fā)生火災要及時報警(電話119),要把火災地點及燃燒物品等情況講清楚,并派專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車。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1. 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確定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員,如有變動及時報保衛(wèi)處備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2. 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3. 組織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確保消防安全。
4. 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應急預案,對損壞或需要增加的消防器材向保衛(wèi)處及時申報。
5. 發(fā)生火災時立即組織人員利用消防器材進行撲救并及時撥打“119”報警電話,同時組織人員疏散。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員職責
1. 擬訂本部門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檢查督促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
2. 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3. 在師生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4. 完成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保衛(wèi)處安排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及消防安全隱患。每月要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檢查,并把檢查結果報保衛(wèi)處。
檢 查 機 制
第二十一條 各系及重點部門消防安全小組應對本部門管轄的班級、宿舍、實驗室等重點部位進行經(jīng)常性檢查,每周不得少 1 次,根據(jù)檢查情況填寫《消防安全隱患自查表》并上報消防管理員。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消防管理員每月必須組織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與消防安全小組上報的《消防安全隱患自查表》及《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消防安全(月)自查表》一并上報到保衛(wèi)處。
第二十三條 保衛(wèi)處對各部門經(jīng)常性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下發(fā)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201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