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2025年9月12日工會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規范工會經費使用,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我校工會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工會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和自治區總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工會應依據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實行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工會應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各項收支全部足額納入預算管理。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含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上級工會備案。
(四)服務教職工原則。工會應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優化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將經費用于為教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勤儉節約原則。工會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
(六)民主管理原則。工會應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主動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 工會經費收入
第三條 工會經費收入包括:
(一)會費收入。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教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補助收入。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工會取得的所在單位行政方面按照《工會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工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按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發生的損益。
(七)其他收入。工會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如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銀行利息收入等。
第四條 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應按照《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依據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比例,按時收取會費。工會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賬戶或通過工會賬戶開支。
第三章 工會經費支出
第五條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教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條 工會經費支出包括:教職工活動支出、教職工服務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對附屬單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條 教職工活動支出:
(一)教職工教育支出。用于開展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和教職工技能培訓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于工會開展的教職工素質提升補助和教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
1.工會對優秀學員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獎勵范圍控制在學員總數的15%以內,獎勵標準控制在每人 300元以內。
2.工會承辦各類培訓的費用支出嚴格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內財行〔2017〕209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授課人員酬金(稅后)標準參照同級財政有關規定和《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勞務報酬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二)文體活動支出。
1.文體活動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工會對舉辦的教職工文體活動(包括個人項目和團體項目)設置獎項的,獎勵范圍不得超過個人項目參與人數或團體項目參與隊數的三分之二,獎品或獎金人均不超過300元,可在獎品或獎金額度內設置不同等級的獎項。未設置獎項的教職工文體活動,可為參加人員發放價值人均不超過200元的紀念品。不得以文體活動變相濫發獎勵。
2.舉辦文體活動期間,工會可為因參加活動而誤餐的教職工安排工作餐或給予必要的伙食補助。工作餐或誤餐補助標準為早餐不超過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別不超過40元,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或每人每天補助標準不高于學校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標準。
3.經批準到外地參加旗縣級(含)以上工會組織的文體活動,差旅費按學校規定的標準報銷。
4.工會組織的文體活動,可為參加人員購買服裝(含鞋帽),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600元。參加旗縣級(含)以上工會舉辦的重大文體活動,有明確著裝要求的,可采用租賃方式或為參加人員(含領隊)購買人均不超過800元的服裝(含鞋帽),每年限購一次。
5.工會舉辦文體活動期間,需聘用導演、裁判員、評委、教練、主持人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務費支付標準為每半天不超過600元,聘用其他人員每半天不超過200元。
6.工會結合學校工作實際,每年可組織開展一次教職工聯歡會活動,可購買適當的干鮮水果等食品,并可參照不設置獎項的教職工文體活動為參加人員發放人均不超過 200元的紀念品。
7.工會開展文體活動,如有需要可為參加人員購買文體活動期間的一次性意外傷害保險。
8.當學校健身設施設備不能滿足教職工需求,工會每年可按照人均不超過500元的標準為教職工購買健身服務(租用場地、聘請教師、租賃設備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預付卡的形式發放。工會年度文體活動支出預算不能全部用于購買健身服務支出。
(三)宣傳活動支出。用于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宣傳活動所需的材料消耗、場地租金、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方面的支出,用于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的支出,具體支出和獎勵可參照 “文體活動支出”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四)勞模教職工療休養支出。用于組織和開展的勞動模范和先進教職工療休養活動的公雜費等補助支出。勞模教職工療休養活動按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借勞模教職工療休養名義組織公款或者變相公款旅游。
工會應積極配合學校制定年度教職工療休養計劃,明確教職工療休養周期,依法推進教職工療休養權益落實,爭取全體教職工五年內全部參加一次療休養。療休養經費由學校教職工福利費承擔,工會經費可適當補助,鼓勵將教職工福利費交由工會統籌使用。
(五)會員活動支出。
1.工會可用會員會費采取線上或線下方式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跨區域旅游景區年票,組織春秋游等。會費不足部分可以用工會經費彌補,最高不超過會費收入的四倍。
2.工會每年可根據當地實際組織會員開展春秋游,每年最多不超過4次,單次往返時間不超過2天1晚,允許在時限內跨區域開展活動。春秋游住宿費、伙食費標準執行學校差旅費標準,不得到國家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秋游。
3.工會逢年過節(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每位會員年度慰問標準不超過2500元。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教職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官方渠道的脫貧地區消費幫扶產品,結合實際采取靈活便捷的方式實名發放。
4.工會可結合實際,每年給全體會員發放一次工會消費券,用于購買日用消費品和文化旅游產品等。具體發放標準、方式和終止時限由工會確定。
5.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發放不超過500元的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6.工會會員結婚,可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品。
7.工會會員生育,頭胎可給予不超過800元的慰問品或慰問金,二胎可給予不超過1200元的慰問品或慰問金,三胎可給予不超過1500元的慰問品或慰問金,慰問范圍為男、女生育會員。
8.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工會應看望并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含慰問品),一年內生病住院會員限慰問一次。
9.工會會員去世,可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慰問金, 同時可購買不超過200元的喪葬用品;其直系親屬(限會員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
10.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可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紀念品。
11.掛職等人員的會員活動支出,在會籍單位工會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會員活動支出按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或勞務派遣單位(工會)與用工單位(工會)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離退休人員的福利等有關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在工會經費中開支。
(六)其他活動支出。用于開展其他活動的各項教職工活動支出。
第八條 教職工服務支出:
(一)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用于組織和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前發生的集訓材料費,競賽中發生的場租、設備租賃、資料費、交通費、工種補助、聘請裁判、專家及其獎勵等支出。活動獎勵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勞動競賽獎勵辦法》(內政辦發〔2012〕75號)執行,結合實際確定獎勵標準。
(二)建家活動支出。用于組織建設、建家活動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建設模范職工之家、模范職工小家,獎勵工會之友等以及制作獎牌、證書、綬帶的支出。
(三)職工創新活動支出。用于開展的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職工創新工作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職工書屋活動支出。用于建設職工書屋而發生的圖書(含電子圖書)購置以及維護的支出。
(五)其他服務支出。用于組織和開展會員和教職工普惠制服務、心理咨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工會可立足自身工會經費預算管理實際,支持具備條件的單位為本學校教職工開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務,履行必要的集體決策程序,給予適當工會經費補助,不得直接用工會經費為符合托管、托育條件的教職工發放補貼。
第九條 維權支出:
(一)勞動關系協調支出。用于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咨詢活動、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與推廣等方面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支出。用于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教職工安全監督檢查員隊伍建設、開展教職工心理健康維護等以促進安全健康生產、保護教職工生命安全為宗旨開展的教職工勞動保護發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向教職工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教教職工幫扶支出。用于對困難教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會員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職業傷害、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時,工會可根據會員困難情況給予一定金額的幫扶、救助和慰問。困難會員認定及幫扶、救助、慰問標準,按照自治區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五)送溫暖支出。用于開展春送崗位、夏送清涼、金秋助學和送溫暖等活動發生的支出。送溫暖支出要按照自治區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于補助教職工等其他方面的維權支出。
第十條 業務支出:
(一)培訓支出。用于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培訓發生的支出。開支范圍和標準按同級財政有關規定或學校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
(二)會議支出。用于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及其他專業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開支范圍和標準按同級財政有關規定或學校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
(三)專項業務支出。用于開展組織建設、專題調研、專項工作等發生的支出,用于開展女教職工工作的支出,用于開展外事活動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業務支出。
1.用于工會社會工作者工資的發放,按自治區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2.工會獎勵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人數不超過學校會員總數的15%,獎金或獎品不超過500元/人。
3.用于工會列支必要的差旅費、辦公費、郵電費、咨詢費、手續費、零星維修費等公用支出。
第十一條 資本性支出。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實際支出。
第十二條 對附屬單位的支出。工會按規定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補助。
第十三條 其他支出。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如資產盤虧、資產處置凈損失、捐贈、贊助等。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學校承擔,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如職工之家、工會服務站、創新工作室、職工書屋及體育健身場館)等物質條件由學校提供。學校保障不足且工會經費預算足以保證的前提下,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彌補。
第十五條 各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
(一)各基層工會經費的來源主要是所屬會員會費的收入。
(二)各基層工會開展活動經費不足時,校工會根據各基層工會開展教職工文體活動情況予以適當資助經費。
(三)各基層工會的經費要用于完成本辦法第七條(五)會員活動支出中工會會員結婚、生育慰問,生病住院慰問,會員去世、其直系親屬去世慰問和會員退休離崗等日常慰問。在此基礎上主要用于開展群眾性的活動,使用范圍參照本辦法的工會經費支出范圍執行。各基層工會應合理安排使用經費,節余部分轉入下一年使用。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工會應依法管理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
第十七條 工會應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履行必要程序后報上級工會備案。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八條 工會應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并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經費收支核算,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工會應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一)學校工會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支出須集體研究決定,10萬元以上的支出除符合國家、自治區、學校有關政策規定要求外,必須由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其他數額的支出均由主席辦公會討論決定,審批程序按照我校財務處有關規定執行。
(二)財務報銷應填報銷單,報銷時要附發票、付款證明、活動說明、實際參加人員簽到表。對個人發放獎勵、補助、慰問金、獎品、紀念品、慰問品、蛋糕券、觀摩憑證、勞務費等,必須實名制發放,簽領審批手續齊全;物品簽領表應注明物品名稱、數量及領取人本人簽字。慰問生病住院的,在確保真實的情況下,可由基層工會經辦人代簽。各基層工會主席、經辦人、實物驗收人,校工會主席審批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三)舉辦活動不可違反規定發放補貼、紀念品,比賽競賽活動不可普發安慰獎、鼓勵獎、參與獎等,不可對參加上級工會或其他部門舉辦的文體比賽的獲獎人員再配套發放獎勵。
(四)各級工會購置固定資產,應到學校工會辦理資產驗收手續后,方可報銷,并做好資產管理登記。
第二十條 工會應根據《工會會計制度》要求和自身實際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
第二十一條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體檢、教職工食堂、學校行政舉辦的教職工教育培訓、表彰、評比、獎勵等工作,以及離退休教職工的福利,不屬于工會經費開支范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各級工會接受上級工會和學校有關部門對工會經費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會應加強經費使用情況的自查,定期向上級工會報告自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會應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并主動配合上級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核定的各項標準為上限標準,在執行中應在標準范圍內執行,不得擅自突破。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本實施辦法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涉及工會經費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執行過程中全國總工會、自治區總工會有新規定和標準的,按新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工會、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