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采購人、評審專家、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之間的關系,不能僅寄希望于財政部門的一家之力,在財政部門不斷完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們還應該推動更多的行業部門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
(一)強化頂層設計,引入多部門協同機制
結合《政府采購法》修訂的契機,廣泛征求國家部委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平衡物有所值、公平競爭、透明與政策功能實現程度相關核心指標之間的權重關系,全面引入多部門監管,解決財政部門單打獨斗的尷尬局面。
一是多部門聯合發力。根據部門職能,由財政部發起,聯合相關部門發文對《政府采購法》規定以外的情形進行補充,盡可能完善配套政策,同時依據各部委的相關職能賦予相關的政府采購權利,多部門聯合發力,統一政府采購政策標準,既能確保國家推進政府采購統一大市場的建設,又能消除社會各界對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權利過分集中而缺少制約”的疑慮。
二是協同開展監管。以多部門聯合發文為接入點,全面開展協同監管工作,特別是在處理質疑投訴的過程中,不能單純地發函征求某一法條的解釋范圍,根據賦予的相關權利邀請其他部門對具體案例進行技術指導,統一評判標準和依據。
三是宣傳政府采購思想。隨著多部門協同機制的有序開展,同為采購人的監管單位在自己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時就能夠進一步熟悉了解政府采購的初衷,正確認知“最低評標價法”和“同等質量比價格、同等價格比服務”之間的關系,對以前的錯誤認知也能夠達到糾偏正向的作用,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思想統一。
(二)強化管理約束,賦予采購當事人對等的權利和職責
在不斷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的同時,也要結合《政府采購法》修訂的契機,適當賦予采購人更多的權利,提高采購人主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積極性。
一是明確采購內控制度要求。財政部門應當指導采購人完善建立內控制度,明確非《政府采購法》的采購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幫助采購人正確認知政府采購的真實內涵,真正承擔法律賦予的責任,大膽的運用非法定政府采購的權利,降低采購成本。
二是賦予管理評審專家的權利。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家庫的管理,避免出現專家“不專”的情形,同時賦予采購人在采購項目結束后評價評標委員會專家的權利,并負有舉證責任,逐步完善凈化評審專家的風氣。
三是完善事后救濟政策。積極探索供應商貨物驗收不合格、拒不履約的事后救濟政策,如在不良供應商單方面違約終止合同時,經向財政部門申請后,允許采購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第二候選人協商按照投標響應簽訂合同,最大限度地節約采購人的時間,確保采購人工作有序運轉。
(三)強化監督處罰,扎緊履約驗收關口
在放寬門檻建立政府采購統一大市場的同時,要加大監督處罰的力度,突出抓好供應商履約驗收的關鍵環節,剔除渾水摸魚的不良供應商,營造風清氣正的政府采購環境。
一是提高監督處罰額度。隨著政府采購統一大市場的建立,越來越多的供應商參加到政府采購活動中,部分不法供應商善于鉆政府采購政策漏洞,對現行采購監管政策有恃無恐,建議將禁止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范圍擴大,提高處罰金額,提高供應商的違法成本,形成威懾,迫使不良供應商不敢隨意擾亂政府采購市場。
二是嚴格履約驗收。采購人要根據項目特點制定驗收方案,成立驗收小組,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文件、采購合同進行驗收,明確整改時間。對驗收不合格且拒不改正或無法整改的供應商,采購人要嚴格按照采購合同追究供應商的責任,并將違約情況提交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在驗收嚴格把關的同時,提醒因內部員工工作失誤而無法履約的供應商要及時完善內部機構人員的工作交接機制,重視招標投標環節和交付驗收的銜接工作,不斷提高供應商的政府采購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