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明確的采購需求是采購優質優價的基礎,也是供應商競爭報價的基礎,更是推行最低價法的前提。采購人應提前明確和細化采購需求,采購需求包括技術需求和商務需求。對于可以直接引用需求標準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的項目,應采用最低價法進行評審。采購需求應該客觀、量化,否則不得作為實質性需求。未列入采購文件、未客觀量化的采購需求,必須明確后重新競爭報價。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但應明確、細化,不得交給供應商或評審專家來決定。需要供應商提供或與之協商設計方案、實施方案的項目,不宜采用最低價法,也不宜采用招標方式。除與供應商的經驗和履約能力有直接影響的創新合作采購項目外,業績、履約方案在其他項目中不應作為評審因素。此外,商務、履約要求和風險防范措施應提前寫進采購需求和招標文件之中,不得與供應商協商或隨意改變。
最低價法是一種基于市場的高效評審方式,而誠信報價是市場交易的“基石”,故筆者認為,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是推行最低價法的保證。一是投標、履約保證金制度。當出現不誠信行為時,由金融機構先行賠付并予以追繳。在預防采購風險的同時,構建信用評價體系,促進信用市場發展。金融機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減免擔保費用,才是降低社會交易成本的良策,而不是拆除金融機構擔保的“防火墻”。二是惡意低價的甄別預防機制。采購人和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供應商澄清報價,也可以拒絕異常低價,還可以依照采購文件的約定要求供應商在簽訂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并針對履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明確爭議處理等問題。當然,更重要的是通過監管機構將失信供應商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讓失信者處處受制。
最低價法也有靈活的一面,價格扣除不僅適用于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而且還支持多種可選的采購需求。例如,對于便攜式電腦采購,采購人愿意為“標準續航時間延長2個小時”承擔市場價差,故可將此需求作為價格扣除項,按市場價差提高最高限價、明確扣除比例,讓具有延長2個小時續航時間的產品也可參與競價。當然,價差和扣除比例應該可以與市場比較且是合理的,供應商質疑投訴也應以市場價格作為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需求標準統一的項目,甚至是財政部制定發布過相關需求標準的項目,推廣最低價法也應循序漸進,不能“一刀切”。例如,電梯、空調等通用貨物的報價一般包含安裝及材料費用,但如果安裝涉及建筑物結構時,就不宜強行照搬最低價法;醫院診療場所、學校科研教學場所的物業服務,不宜套用辦公場所的物業服務標準。即使是制定出臺辦公場所的物業服務標準,具有特殊安保要求的部門、場所也未必完全適用。因此,對于不適用最低價法的特殊情況,采購人應向集中采購機構解釋不宜集中采購的原因或公告理由,將有關材料存檔備查,主動接受監督。
總之,最低價法符合市場交易規則,程序簡單,難以人為操控,是政府過緊日子的應盡之策。需求標準統一的項目應采用最低價法,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部門應帶頭推行最低價法,但要防止濫用。此外,推行最低價法,明確采購需求是前提,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是保證,兩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