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訂出臺《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本報北京4月2日訊(記者 易鑫)為加強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日前,教育部發布第47號令,修訂出臺了《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2004年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提出了新時代教育內部審計的定位、機構、人員、職責、權利、監督等,完善了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制度。
《規定》指出,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審計委員會,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負責部署內部審計工作,審議年度審計工作報告,研究制定內部審計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發展戰略,審議決策內部審計重大事項等。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
《規定》要求加強內部審計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總審計師、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內部審計結果和重大事項。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并按規范實施審計。
《規定》指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整改約談制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