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系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適應學校黨建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根據中組部《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和《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二條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是指,教職工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課時費)。
第三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繳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四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五條 學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六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員個人申請、黨支部研究、黨總支審核,報學校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七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八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繳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span lang="EN-US">
第十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學校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一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支部、黨總支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并報學校黨委。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二、 黨費使用
第十四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五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用于:(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慰問生病、生活困難黨員。
第十六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十七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谩?span lang="EN-US">
三、黨費管理
第十八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學校黨委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黨費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或在學校賬戶下設立子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學校黨委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學校黨委組織部應當每年向學校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組織部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按期向自治區黨委高校工委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