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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表彰和鼓勵表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激勵學生學習先進、奮發上進,努力成才,促進學風校風建設,根據教育部、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表彰的稱號
(一)先進集體:學生工作先進集體,征兵工作先進集體,資助工作先進集體,公寓管理先進集體,心理健康教育先進集體,易班工作先進集體,學風建設優良班級七類;
(二)先進個人:輔導員年度人物,學生工作先進個人,優秀輔導員,優秀班主任四類;
(三)優秀學生:大學生年度人物,十佳大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優秀大學生退役軍人六類。
第三條 評選范圍
集體:各二級學院及全日制本、專科生自然班級,不含新生班級;學生: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不含新生、新入學的專升本學生;教師:從事學生工作的在職在崗的教職工。
第四條 評選時間
學校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優秀學生按照學校相關文件要求組織評選。
第二章 評選基本條件
第五條 “學生工作先進集體”條件:
(一)黨政班子重視學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學生工作有計劃、有落實、有督促。每學期能夠通過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學生工作;
(二)重視學風建設工作,學風建設效果明顯,措施得力;
(三)學生輔導員專兼職配備合理,保證學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經費投入,能夠認真落實“學生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效果良好。二級學院重視對輔導員的日常管理,有制度、有檢查。學生工作例會每月不少于兩次;
(四)學生工作有創新、有突破。每學期能夠在完成學校工作要求的基礎上開展一定的特色活動,效果良好;
(五)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學校所安排的各項工作,學生對本學院學生工作滿意度高;
(六)一學年內沒有出現重大學生工作事故和學生群發性事件;
(七)學生按時繳費,學費收繳率高,無惡意欠費情況。
第六條 “學生工作單項先進集體”條件:
(一)積極參與學校、教育廳、教育部主辦的專項活動,并取得一定成績的;
(二)本學院的單項工作業績突出、特色鮮明的,或單項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和提高的;
(三)能夠按時保質完成學生工作部布置的單項工作任務及相關材料的。
第七條 “學風建設優良班級”條件:
(一)班委會團結合作,以身作則,確實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二)班風學風優良,全班學習成績居全院前列;
(三)全班同學團結友愛,政治思想素質較好,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和較強的組織紀律性,能積極開展健康有益的課外文體活動;
(四)評選學年內全班無“不合格”宿舍,至少有一個宿舍被評為“文明宿舍”;
(五)全班同學能模范遵守校規校紀,上一學年內(含評選期間)無人受紀律處分。
第八條 “輔導員年度人物”條件:
分別授予“輔導員年度人物”“輔導員年度人物提名”榮譽稱號;
(一)政治信念堅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師德師風優良,能夠堅持“四個相統一”,做“四有”好老師,當好學生“四個引路人”;
(二)業務能力過硬,能夠很好地履行輔導員工作職責,恪守職業規范。在專業化職業化成長發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果。育人實效突出,開展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特色、有亮點;
(三)參與推選時須從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滿三年;
(四)報名參加評選活動,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過區級以上與學生工作相關的榮譽獎勵,參加過區級以上輔導員工作專業培訓;
2.在區級及以上各類輔導員競賽活動中獲得一、二、三等獎者;
3.曾獲得過校級三次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
第九條 “學生工作先進個人”條件:
(一)從事學生工作一年以上,全年在崗;
(二)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思想積極上進;
(三)熱愛學生工作,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心,工作積極主動,業務熟練,業績突出;
(四)勤于思考、敢于創新,在學生工作的理論和實踐中取得較為突出的理論或實踐成果。
第十條 “優秀輔導員”條件: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履行教育職責,維護校園和諧穩定,恪守學生輔導員職業守則。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確保校園穩定;
(二)敬業愛生。熱愛輔導員工作,樹立崇高職業理想,以獻身教育事業、引領學生思想和服務學生成長為己任。能正確處理工作、家庭、學習等方面的關系,不計個人得失,不怕苦、不怕累,樂于奉獻。真心關愛學生,嚴格要求學生,公正對待學生;
(三)業績突出。扎實推進學生事務管理工作,在學生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中踏實嚴謹,所帶班級在黨團建設、校園文化建設、文明宿舍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評選學年內未有重大工作失誤,所帶年級未發生因個人工作失誤而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四)為人師表。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嚴守師德操行,生活、工作作風嚴謹,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學生,在學生中有較高威信;
(五)創新工作。能根據學生思想、心理和行為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富有創新精神,不斷探索學生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和新手段。注重研究學生工作理論,刻苦鉆研業務知識,積極探索新時期大學生特點和學生思想教育與管理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有總結、有研究、有創新,有學生工作研究成果;
(六)連續從事輔導員工作一年以上,全學年在崗。
第十一條 “優秀班主任”條件:
(一)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較強的組織觀念,認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職責,加強自身師德修養,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二)積極做好學生學業指導工作,經常與學生、輔導員和任課教師溝通交流,掌握學生的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所負責班級學生無違紀處分和重大事故發生;
(三)主動指導學生開展各類學術活動,定期組織學生開展學習經驗交流,幫助學生改進學習方法,提高學習積極性,促進學生學業進步,在建設優良學風和班風方面成績突出;
(四)密切關注學生發展,幫助學生進行素質拓展計劃,注重引導學生人格培養,著力提升學生的科技創新能力;
(五)定期召開班會,經常到學生宿舍與學生溝通交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主動向所在二級學院反映問題,做好工作記錄;
(六)連續擔任班主任一年以上。
第十二條 “大學生年度人物”條件:
(一)政治立場鮮明,品行端正,作風務實,樂于奉獻,學習優秀;
(二)在社會實踐、學術科研、創新創業、自強不息、見義勇為、孝老愛親、全面發展、多才多藝等方面表現突出。能夠在當代大學生中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三)優先考慮曾受到黨和國家及各有關部門各級各類表彰的優秀大學生。
第十三條 “十佳大學生”條件:
“十佳大學生”榮譽稱號是校內最高榮譽,每年評選一次,評選者需滿足以下前三個基本條件,滿足第四個條件者優先考慮。
(一)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熱愛集體,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在學生中有模范帶頭作用;
(二)獲得國家獎學金或烏蘭夫獎學金獎或兩次以上一等獎學金;
(三)積極參加社會服務活動,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等榮譽稱號一次以上(含一次);
(四)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在創新創業、科研實踐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或個人有突出事跡,被媒體廣泛報道,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第十四條 “三好學生”條件:
(一)堅定共產主義信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信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踐行者,理想信念堅定,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
(二)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在校期間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三)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上一學年綜合測評在所在班級前30%,無不及格學科,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
(四)積極參加體育鍛煉,身體素質好,達到國家規定的體育鍛煉標準或在大型體育競賽中取得良好成績,有良好的心理品質和健全的人格;
(五)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有較強的實踐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成績突出的。
第十五條 “優秀學生干部”條件:
(一)具有遠大的理想信念、堅強的意志品格、高尚的道德情操,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模范踐行者,積極參加政治理論學習,思想上要求上進,嚴于律己;
(二)擔任學生干部滿一學年,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工作能力,并較出色完成本職工作,在同學中有較高的威信,需經民主評議后推薦;
(三)品德優秀,文明修身,模范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現象做斗爭;能處理好學習和工作的關系,各方面全面發展,上一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在所在班級前50%;身體素質好,達到國家規定的體育鍛煉標準;無受處分記錄。
(四)團結帶領廣大同學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善于做同學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完成校、院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優秀畢業生”條件:
(一)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青年學生求學、立德、修身、成才的學習榜樣,能夠激發和凝聚銳意進取、拼搏向上的精神力量;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無受處分記錄;在校期間學業成績優異,上一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在所在班級前50%,無掛科記錄;
(三)愿獻身國防事業、自愿到國家重點科研單位、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就業的畢業生典型,或在創新創業方面成績突出,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有一定影響力和帶動作用的;
(四)在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公益事業等方面獲得獎勵或成績突出,有一定影響力和帶動作用的;
(五)在校期間在思想品德、學業能力、全面發展等方面實現自我突破和超越,經過努力取得一定成績,在學生中起到帶動和引領作用的。
第十七條 “優秀大學生退役軍人”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評為“優秀大學生退役軍人”:
(一)服役期間加入中國共產黨,成為預備(正式)黨員;
(二)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標兵或其他先進(優秀)個人;
(三)榮立個人三等功(含)以上獎勵;
(四)在學校學習期內,獲榮譽稱號,獎學金,學科、科技競賽獲獎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優秀學生評選:
(一)學年內出現課程不及格現象(公選課、輔修課除外);
(二)學年內受到學校違紀處分且到評選時處分未解除的;
(三)學年內學生所在宿舍有一次為“不合格”宿舍。
第三章 評選比例
第十九條 本辦法各獎項評選比例為:
(一)“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工作先進集體”不超過二級學院總數的20%;
(二)“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工作單項先進集體”不超過二級學院總數的20%;
(三)“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風建設優良班級”不超過全校班級總數的10%;
(四)“呼和浩特民族學院輔導員年度人物”評選1名專兼職輔導員;
(五)“呼和浩特民族學生工作先進個人”評選10名從事學生工作人員;
(六)“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優秀輔導員” 不超過全校專兼職輔導員總數的20%;
(七)“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優秀班主任” 不超過全校班主任總數的5%;
(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大學生年度人物”評選1名優秀學生;
(九)“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十佳大學生”評選10名優秀學生;
(十)“呼和浩特民族學院三好學生”不超過學生總數的2%。
(十一)“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優秀學生干部” 不超過學生干部總數的3%;
(十二)“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優秀畢業生”評選比例為當學年畢業學生數的3%;
(十三)“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優秀大學生退役軍人” 不超過在校大學生退役軍人總數的5%。
第四章 評審程序和辦法
第二十條 學生工作部具體負責學生評先創優活動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二級學院成立學生評先創優活動領導小組,由黨總支書記任組長,評審小組由3—5人組成,具體負責二級學院學生評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生工作的評先評優工作應在每學年學生綜合測評工作結束后進行。
第二十三條 “學生工作先進集體”“學生工作單項先進集體”“學風建設優良班級”的評選程序依次是:二級學院寫出總結、提交二級學院領導小組審核同意、上報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部組織進行學生評議、學生工作部考核、二級學院之間評議、公示3天、由學生工作部上報學校審批確定。
第二十四條 “輔導員年度人物”“學生工作先進個人”“優秀輔導員”“優秀班主任”的評選程序依次是:個人工作總結、各部門評議推薦、各部門學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學生工作部組織進行學生評議、學生工作部考核、由學生工作部上報學校審批確定。
第二十五條 “大學生年度人物”“十佳大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 “優秀畢業生”“優秀大學生退役軍人”的評選程序依次是:寫出書面總結、學生班級或年級集體評議推薦、二級學院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公示3天、上報學生工作部、由學生工作部上報學校審批確定。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要加強評優的領導,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公開、嚴格標準、確保質量的原則,周密安排各個環節,及時做好學生的教育、引導工作。評選時,輔導員及學生組織的主管教師應到場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獎勵辦法
第二十七條 授予“學生工作先進集體”頒發獎牌并獎勵活動經費5000元。
第二十八條 授予“學生工作單項先進集體”“學風建設優良班級” 榮譽稱號,頒發獎牌。
第二十九條 授予“輔導員年度人物”“輔導員年度人物提名”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并獎勵10000元和5000元,記入本人檔案;授予 “學生工作先進個人”“優秀輔導員”“優秀班主任”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并獎勵1000元,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 授予“大學生年度人物”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杯并獎勵1000元,記入本人檔案;授予“十佳大學生”“優秀大學生退役軍人”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并獎勵500元,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一條 推薦參加自治區和全國更高榮譽評比活動的集體和個人應從學校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中產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一年內取消評先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評辦法則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或修正。
第三十四條 本評辦法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