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完善資助規章制度,督促工作落實,提高學生資助育人工作成效和水平,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資助育人工作督查堅持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二級學院及從事學生資助育人工作的相關個人。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學校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及學生工作部(處)、財務處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的學生資助育人工作督查領導小組。校學生資助育人工作督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校資助中心合署辦公,辦公室主任由校資助中心主任擔任,負責督查工作的協調、聯絡、資料收集和日常性督查工作。
第五條 校學生資助育人工作督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根據督查內容抽調人員組成督查小組開展工作。
第三章 具體實施
第六條 督查小組每年對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育人工作進行督查,各二級學院每年對本單位學生資助育人工作進行自查。
第七條 督查內容:
(一)主要相關工作的部署情況,成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小組情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材料歸整情況;
(二)新生入學綠色通道情況,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學校獎助學金評審、社會獎助學金評審、臨時生活補助金評審、勤工助學崗位設置和使用情況、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資助、國家助學貸款(含生源地)等政策落實情況以及相關資助項目材料歸整情況;
(三)資助育人活動的開展情況;
(四)學生資助宣傳工作開展情況;
(五)學生對學院及經辦個人的認可度和滿意度;
(六)督查小組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督查以日常工作考核、工作匯報、書面調查、座談會、實地查看檔案資料等方式實施,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其他工作檢查一并進行。
第九條督查小組對發現的問題一般以書面的方式向被督查學院反饋,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向校學生資助育人工作督查領導小組報告:
(一)被督查學院有師生員工涉嫌違紀違規違法的問題;
(二)被督查學院有師生員工違反職業道德,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問題;
(三)被督查學院學生資助育人工作人員工作失職,出現工作失誤導致學生反映強烈的重大事項;
(四)督查小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督查小組每次督查結束后要將督查相關資料整理后交校學生資助育人工作督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四章 考核問責
第十一條 督查小組在督查中要嚴守工作紀律,及時發現督查學院或個人存在的違紀違規行為,并上報校學生資助育人工作督查領導小組,視情節輕重及時依法依規依程序進行處理,對涉嫌違法行為的或者超越本級處理權限的要及時上報并移交學校紀委。對被督查學院師生員工反映強烈、屬于督查工作職責范圍內的重要問題,應當了解而沒有了解的,應當報告而沒有報告的;對發現的問題處置不力或上報不及時的;對重大問題漏報、瞞報和包庇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督查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被督查學院負責人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認真履職,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師生員工的日常監督管理,對有違紀違規傾向的要及時教育和糾正;對已經發生違紀違規甚至違法行為的要及時處理和上報,對處理和上報不及時、漏報、瞞報和包庇的行為,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問責處理。
第十三條 對推諉拖拉、敷衍塞責,不配合資助育人工作督查的學院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督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落實不到位,或工作嚴重滯后,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學校有關規定,學校主要領導與相關責任人約談問責或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