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財務管理,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工作的意見》《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決算,是指學校根據年度預算執行的結果而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包括決算報表和決算情況說明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是指由學校審計處或委托中介機構依法對預算執行與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第五條 審計處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做到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后審計相結合。審計處應在預算編制階段事前介入,了解預算編制和調整情況;在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期中審計;在次年上半年內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事后審計。
第六條 審計處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學校的具體情況,在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中確定重點審計內容。
第七條 審計處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將對二級預算單位的延伸審計與本部門所開展的其他類型的審計相結合,相互利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與效果。
第二章 預算執行審計
第八條 預算執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管理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二)預算編制是否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是否貫徹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是否貫徹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預算編制的原則是否符合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
(三)預算方案的編制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編制超越學校財力的赤字預算;預算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審批。
(四)預算調整有無確需調整的原因及明確的調整項目、數額、措施和有關說明,預算調整是否編制追加和調整方案,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后執行。
(五)預算下達后是否存在不按規定程序隨意調整現象,預算支出有無隨意增減項目或項目之間隨意調劑使用等情況。
第九條 收入預算執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實行統一管理。
(二)各項收入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隱瞞、少列收入、推遲或提前確認收入行為;各項收入的款項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三)是否按預算目標積極組織收入,有上繳任務的部門是否將應上繳的預算收入按規定及時上繳學校,有無截留、挪用預算收入或私設“小金庫”行為。
(四)各項收入,包括財務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準確分類。
(五)收費的項目、標準和范圍是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等問題;是否貫徹“收支兩條線”原則。
(六)收入的會計處理是否合規。有無利用應付及暫存、代管項目等過渡性會計科目掛賬隱瞞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
(七)是否制訂保證收入預算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和辦法。
(八)分析收入預算的執行情況及其與收入預算之間的差異和原因。
第十條 支出預算執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支出預算是否嚴格按照預算確定的經費項目、支出標準和支出用途進行開支或撥付經費,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行為。
(二)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隨意改變支出的確認標準或計價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無虛列支出、以領代報、以購代支現象,有無擠占、挪用、損失浪費、濫發錢物等行為。
(三)各項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和對所屬部門的支出分類是否準確、合規;是否正確劃清各類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實并嚴格按預算執行,有無預算外或超預算等問題。
(四)專項資金是否按特定項目或用途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或虛列行為。
(五)支出的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準確。有無利用應收及暫付、應付及暫存、代管項目等過渡性會計科目掛賬隱瞞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
(六)支出預算中是否有保證預算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和辦法。
(七)分析支出預算的執行情況與支出預算之間的差異和原因。
(八)分析與評價支出預算執行的效益和效果。
第十一條 預算執行審計的主要方法:
預算執行審計主要采取檢查、調查、審核、監盤、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抽樣、復算、鑒證和詢問等方法。
第十二條 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時,審計處有權要求財務管理部門限期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關預算編制、管理的規定、辦法和制度;
(二)學校審核批準的預算;
(三)預算調整方案及批準文件,預算管理臺帳等;
(四)被審年度的會計憑證、賬冊、會計報表等;
(五)被審年度編制的財務決算和財務報告;
(六)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其他資料,如收費依據等。
第三章 決算審計
第十三條 決算審計是對決算報表及其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十四條 決算報表審計
(一)審查財務決算報表是否完整,并進行復核性檢查。包括:財務決算報表是否齊全,符合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每張報表內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確;項目填列是否齊全,表內對應項目之間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應當填寫的“報表附注”是否填列;對應報表之間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是否有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是否按有關規定簽名蓋章。
(二)核對報表項目數據填列與對應的賬戶余額或發生額是否一致,檢查表、賬是否相符。按照報表所列項目,逐一與會計賬簿進行核對。
(三)對報表項目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檢查驗證,應用預算執行審計成果對收入、支出類項目進行分析性復核;檢查各項資產的實有數與報表填列數是否一致;審查各項凈資產的形成過程,分別進行驗算。
(四)對會計核算情況進行檢查,是否符合《會計法》和《高校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貨幣資金、有價證券等)及有關報表、資料相互核對、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無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是否將變更的原因及影響在年度決算報表情況說明中反映;學校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審查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以及其他財務指標等是否真實、準確,能否恰當地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收支結果和事業發展情況。
第十五條 資產審計
(一)資產的存在是否真實、完整,資產的管理是否安全,資產的變動是否合法,資產的計價是否合理、正確,有無隨意改變資產的確認標準或計價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的行為。
(二)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銀行開戶是否合規,有無出租、出借或轉讓等問題;有無公款私存、挪用、白條頂庫、非法融資以及舞弊盜用的情況;定期存款是否合規合理,貨幣資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的發生、增減變化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長期掛賬、虛掛賬等問題,有無呆賬、壞賬情況;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四)財產物資的收發、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崗位是否分離,購置有無計劃和審批手續,有無被無償占用、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大宗物資的采購是否建立招標制度和集中采購制度;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對固定資產、材料是否進行定期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實相符,盤盈、盤虧是否及時調整和處理。
(五)無形資產的取得、管理、核算、轉讓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六條 負債審計
(一)負債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隨意改變負債的確認標準或者計價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負債的行為。
(二)對各項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分類和會計核算是否合理、合規,是否按規定權限對各項負債進行處理。
(三)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清理,按照規定辦理結算,并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或上繳應繳款項,有無長期掛賬現象。
(四)學校為發展舉債搞建設是否有償還來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規模內,有無潛在的財務危機。
(五)是否存在未決訴訟案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凈資產審計
(一)凈資產的存在、發生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隨意調節收支配比余額。有無編造虛假或隱瞞事業基金、專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額和增減變化情況,財務結果、收支差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隨意改變凈資產的確認標準或者計價方法。
(二)各項結余的分類是否合理、合規,經營收支結余是否單獨反映,會計核算與處理是否符合規定;結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三)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的設置、分類、結余、增減變化是否準確、合規,會計核算與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無擠占、挪用或虛列的行為;各項專用基金的計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八條 決算審計的主要方法
資產審計主要采取審核、監盤、觀察、調查、函證、計算、抽樣、分析性復核和詢問等方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