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學院教授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條: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體育學院教授委員會是院務委員會在科學研究、教育教學及學術領域內的決策咨詢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一)為學院學科發展、專業設置、師資隊伍提供建設性意見。
(二)審定學院在發展科研、教學改革、教材建設等工作方面的方針、規劃、實施計劃和有關政策性條例。
(三)審定國家級、省部級、校級科研項目的申報。
(四)參與學院年度專業職稱的評審工作。
(五)其它院務委員會提請審議的工作。
第二條: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體育學院教授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各一名,委員5—7名。
第三條:教授委員會委員原則上應為教授,但因體育學院的人員實際現可有業務突出的副教授,但不得超過總人數的四分之三。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
(二)學術上有較高的造詣,為一個學科方向的學術帶頭人或骨干;
(三)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
第四條:教授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工作離職者,可由院務委員會會議委托其它人員代行委員職責。
第五條:教授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總結教授委員會的工作,對學院的教學、科研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教授委員會承擔學位委員會和教學委員會的職能。
(一)審議應屆畢業本科生修業學分成績,投票決定是否建議準予畢業,是否建議授予學位;
(二)審核每年畢業生畢業實習和見習情況。
第七條:本條例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體育學院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