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關于嚴格高等學院考試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和教務處制定的政策,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在考試(含全校各類課程的考試、考查、國家四、六級外語等)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被視為考試違紀行為,并給予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一)攜帶復習資料或教材進入考場,未按清場要求交出者。
(二)有意為他人展示自己試卷者。
(三)有意向前桌學生要看試卷答案者。
(四)交卷后,在未交卷人桌前滯留,并有動作者。
(五)不按時交卷者。
(六)交卷時,乘機對答案者。
(七)考試時帶文曲星者。
(八)不聽監考教師指揮調遣者。
(九)其它違犯考場紀律者。
二、考試(同一)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被視為考試作弊行為,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將小抄攥在手里,或將小抄、資料、筆記、講義壓在試卷下面者,或將與考試有關的內容寫在手心里者,在書桌面上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偷看所帶資料或他人試卷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傳遞紙條,提供者和接受者均給予記過處分。
(四)在自己試卷上填寫他人姓名者,屬替考行為,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五)抄襲他人試卷,提供者和抄襲者均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考場說話者。
(七)代考,代考人和被代考人均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八)第二次考試作弊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九)考試作弊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考試后根據舉報,經查實確屬考試作弊者,根據以上條款進行處理。
考試作弊的學生,該門課程的成績以零分計,不授予學士學位。
四、考試作弊學生的處分,由體育學院上報到教務處處理。
五、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六、本“規定”由體育學院負責解釋。
體育學院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