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加強工程項目的監督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17號)、教育部《關于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意見》(教財〔2007〕29號)、《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是指我校資金(包括國撥資金、自籌資金、捐贈資金、銀行貸款等)投資建設的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工程、基礎設施改造及其他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是指學校審計處依法依規,組織對工程項目從投資立項到竣工決算各階段或重點環節經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咨詢、確認和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以促進工程規范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落實管理責任為重點,對建設工程的投資管理進行監督、鑒證與評價,為學校完善建設工程管理制度、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和服務。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分為:招標控制價預審、全過程審計及竣工結(決)算審計。
第六條 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堅持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技術經濟審查與審計控制和審計評價相結合;提高投資效益和規范工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學校審計處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對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審計,并對中介機構提供的審計結果進行復核,中介機構對審計結果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審計處按照審計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工程管理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的各類資料。
第九條 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修繕工程項目均須進行結(決)算審計,否則不得辦理結算手續。招標控制價預審和全過程審計根據工程規模和投資額度等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章 審計方式
第十條 全過程審計
全過程審計是對大型建設工程和大型修繕工程項目投資立項、勘察、設計、招標、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經濟活動開展動態的審計監督、咨詢和評價活動。全過程審計包括項目前期立項審計和項目實施過程審計。
投資概算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新建工程項目,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大型修繕工程及大型基礎設施改造工程,均實施全過程審計。
第十一條 招標控制價預審
招標控制價預審是指對工程管理部門委托編制的工程控制造價方案在招標前進行的審核。工程管理部門應根據預審核定的造價和審計意見,對招標控制價和相關內容進行修改,方可作為招標依據。
原則上,基本建設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修繕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需要進行招標控制價預審。
第十二條 竣工結算審計
竣工結算審計是指對工程管理部門送審的工程結算的真實性、適當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為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審計成本,2萬元以下的單體竣工結算項目,由工程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審核驗收后進行結算,審計處可組織抽查。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由審計處組織實施審計。同類項目不允許拆分,若發現為規避審計,將同一項目“劃整為零”辦理結算,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或修繕成本的真實性、建設或修繕費用支出的合理性以及審批流程的規范性。
第十四條 前期費用、建筑安裝費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各項間接費的合法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
第十五條 項目竣工決算總支出及債權債務的合法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
第十六條 建設或修繕資金管理執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其他應列為審計內容的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章 審計程序
第十九條 對于納入審計計劃的審計工程項目,工程管理部門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30日內,將完整的結算資料報送審計處進行結算審計。結算審計時工程管理部門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批準建設有關文件;
(二)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圖紙、設計變更、隱蔽工程勘驗記錄、工程會議紀要、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書等;
(三)報審價超出中標價10%的工程項目變更,需要提供經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確定、分管校領導簽批的變更報告;
(四)審計所需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工程管理部門匯總并初審工程結算資料,確保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并填報“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工程竣工結算審計送審表”和“承諾函”,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部門公章后送審計處登記。審計處對送審資料進行初審,收到完整的送審資料后,依據時間先后順序及時安排實施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與中介機構簽訂審計委托合同,確定審計實施方案。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實施審計,出具竣工決算審計征求意見稿。工程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逾期不反饋者視為無意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工作或未能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導致審計無法進行的,審計處退還項目主管部門送審資料,后果自負。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依據國家及自治區審計法規和學校相關審計辦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消耗量定額、材料信息價、當地材料的同期市場價格以及工程項目資料為依據,采取檢查核對、現場堪驗、市場詢價、征求意見、分析整理等一系列審計方法,依法依規實施審計,并出具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和審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 審計報告和定案表應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中介機構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對審計報告拒絕簽字認定的,審計處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中介機構依法出具審計決定,并在決定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根據審計意見,形成各類審計成果文件,并將有關審計資料整理歸檔。
第五章 審計費用
第二十七條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審計,其費用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規定》(財建〔2016〕504號)《關于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內發改費〔2012〕65號)及《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指導意見(試行)》執行,列入建設成本。
第二十八條 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的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其費用在申請立項的修繕項目中列支。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對于建設工程審計中發現的內控缺陷,社會中介機構應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處督促工程管理部門進行整改。工程管理部門應認真落實。
第三十條 對于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核實查處。
第三十一條 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結果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三十二條 中介機構和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嚴格按審計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清正廉潔,確保審計質量。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關閉】